【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0.02.09
- 施行日期:2020.0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管理,规范全市零售药店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必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卫生管理规定,每天坚持对营业场所定时消毒、通风,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零售药店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口罩,切实做好自身防护,建立上班考勤记录和体温测量记录,有发热咳嗽等身体不适症状应暂停上班,立即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凡从外埠返回员工,要主动报告行程及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并严格落实居家隔离观察措施。
四、在店堂入口处设立监测登记岗,配备体温测量仪器,对进店顾客必须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顾客,准确登记并及时向县区疾控中心报告。拒绝未戴口罩者进店。
五、加强合理用药咨询指导,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到店购买解热镇痛、止咳类药品顾客信息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顾客(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购买药品情况等。重点登记含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吲哚美辛、舒林酸、萘普生、可待因、右美沙芬、喷托维林、布洛芬、麻黄碱等成分药品。对拒绝提供登记信息的,拒绝销售相关药品。对登记的个人信息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对患者信息及时向县区疾控中心报告。对未落实登记报告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零售药店要积极向群众宣传解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知识和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七、零售药店要切实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保持正常开门营业,全力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消杀产品的市场供应和群众正常消费需求。
八、强化质量责任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防护消毒产品来源可溯,流向可追,质量安全。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货签对位,不得利用虚构进价、不合理加价等方式哄抬物价,坚决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特此通告。
报告电话:
天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38-8213202
秦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38-8297224
麦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38-2736769
秦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38-6521073
甘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38-5621706
武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38-3420867
清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38-7151104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938-7817108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