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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包头市两级法院近期有关立案、审判等诉讼活动事宜的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案件外,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初九)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案件外,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8日期间(农历正月初十至正月十五)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或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具体变更事项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且法院认为不宜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四、案件承办法院将与相关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六、具备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条件的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网上开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不开庭审理。   七、拟近期办理立案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内蒙古移动微法院”、登录包头法院阳光司法网(http://bt.nmgfy.gov.cn)或者采取跨域立案等多种方式办理;如需递交相关诉讼材料,建议通过邮递的方式,尽量避免现场办理。   八、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或者确认过电子送达地址的,将优先选择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九、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两级法院现场登记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等,务必全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等症状的,法院应当做好登记、劝返工作,第一时间报告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时告知定点就医医院及其所在社区,并通知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相关手续。   十、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对于部分需外出调查取证、执行、保全的案件,调查取证、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等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不能及时处理,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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