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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皖市监价〔2022〕3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范围内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与生产防疫用品和基本民生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等价格行为。   二、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者销售上述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用品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虚构购进成本,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的;
  (四)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五)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六)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 导意见》相关条款。   三、涨幅认定标准
  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销售的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用品等,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可作为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 年3月19日(含当日)前3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 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二)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四、行政处罚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提醒告诫、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对商超、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网络平台等相关经营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曝光典型案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哄抬价格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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