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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七条措施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七条措施
(日财采〔2020〕9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若干措施的通知》(日政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帮助和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好市场和需求调研,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六、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2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七、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供应商不能及时履约的,采购人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供应商提供证明确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日照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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