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蚌办〔2020〕2号)


各县、区党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对节假日期间、承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定点企业,根据提前复工天数和在岗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奖补。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帮助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联系企业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要素保障,指导企业规范、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强化对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实施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对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防疫期间前3个月房租全免、后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按照其实际减免租金额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蚌投集团、中环水务、蚌埠供电公司、新奥燃气等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足额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增速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保监分局)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合理信贷需求,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通道”,快速审批放贷。引导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以上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一律暂按0.5%执行,由贷款企业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0.5%保费补贴。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以上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市担保基金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风险补偿。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蚌投集团,各县区政府)   五、发挥保险机构作用
  鼓励保险机构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施工、快递物流等重点人员赠送或优惠办理特定保险,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开辟专项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蚌埠银保监分局)   六、加强用工服务保障
  对承担疫情防控设备设施生产的定点企业和保障城市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企业,按规定给予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将线上培训课时纳入总课时管理,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七、暂缓缴纳社保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企业通过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事业的现金和实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对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积极对接省级主管部门,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信用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十、加快政策资金兑现
  认真落实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对有明确政策标准的,提前预拨相关政策资金,切实为企业“雪中送炭”帮助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蚌埠市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