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4〕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盐政办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3.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3 专家组
3.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4.3 预警预防措施
4.4 预警支持系统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程序
5.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5 应急响应措施
5.6 应急监测
5.7 宣传报道
5.8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7.6 教育培训
7.7 演习演练
8 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制定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以及境外波及影响到我市的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核与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遵照市有关专项预案另行执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负责,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全市各级政府及应急机构应按照省政府及省应急机构的指令,依据省专项预案以及本预案进行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组织、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6)跨国突发环境事件。
2.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7)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
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6)跨地市突发环境事件。
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3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主要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专家组、地方政府领导机构等。
3.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发生特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成立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时,可视情决定是否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处置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时,一般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根据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当处置较大环境事件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进行处置。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安监局、盐城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海洋与渔业局、盐城海事局、盐城气象局、外事办、财政局、民政局、消防支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供电公司、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盐城联通公司等。
主要职责: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报告监测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对邻近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支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任命。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监测处置、抢救治疗、转移安置、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主要工作小组及职责:
(1)监测预警组:由市环保局、水利局、城乡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盐城质监局、检验检疫局、盐城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建议。
(2)污染防控组:由市环保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和水利局、交通局、安监局、监察局、盐城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盐城海事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
(3)事故调查组:由市环保局、公安局、监察局、水利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和防疫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患者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件发生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5)综合保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局、供电公司、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盐城联通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迅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
(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属主要新闻单位等派员参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3.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环境事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组织应急演习。
3.3专家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环境事件处置专家组,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3.4地方政府领导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直接组织处置。
4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收集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对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1)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安监局负责;
(3)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4)水路、公路运输和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局、交通局、盐城海事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地震局、盐城气象局、市海洋渔业局负责。
4.2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Ⅰ级预警由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认,由省长签发,同时向国务院报告。Ⅱ级预警由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发布。Ⅲ级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认,报请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Ⅳ级预警视具体情况由市或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发布。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城南新区发布Ⅳ级预警,需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
4.3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污染物质的流通或转移,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4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水利、海洋、卫生、建设等环境监测站点,建立省、市、县相互协调、支持的三级环境监测网络。
建立市及部分县(市、区)监控中心;完善建设市区烟尘远程监控系统和全市重点污染源远程监控系统;建成地表水断面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点、海洋自动监测点等预警系统;配备监测车,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并全面建设自动监测网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确保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比较详细的情况。较大环境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一般环境事件必须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通报。如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境)外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市。
5.2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Ⅰ级和Ⅱ级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Ⅲ级事件,市或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Ⅳ级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3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应急工作,及时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迅速了解事件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5.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市(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机构决策参考。根据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决策和意见,为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与渔业、交通、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 应急响应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部《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部《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部《生物物种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及其有关活动造成港口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江苏省水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6)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5.6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同水利、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监测规范、布点科学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5.7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外办对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协调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突发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稿和预警公告的起草与发布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应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授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管理。
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事件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把握舆论导向,注意舆情变化,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尽快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使社会公众及时获得必要的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引导社会公众调适心态,努力达到处变不惊、临危不乱的社会效果。必要时,由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5.8应急结束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由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宣布结束应急行动。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对应启动的应急预案,由市或相应的县(市、区)政府,或授权市或相应的县(市、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和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市外办负责涉外人员的安置工作。
6.2保险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2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保证指挥通信通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7.3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7.4技术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5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发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救灾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灾民等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7.6教育培训
通过多种媒体和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保护咨询工作,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并公布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救援抢险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学校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7.7演习演练
全市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地区开展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习,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经验教训总结。
8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做好应急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