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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举措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举措的通知
(青政办〔2020〕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工作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6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工作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岗位
  1.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等难题,保障企业复工所需防控物资。落实属地责任,提供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做好一旦发生疫情后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青政〔2019〕63号),加快铁路、机场、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进度。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13号),“一企一策”积极稳妥推动省内工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抓好农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青农产〔2020〕29号),有序推进涉农企业复工复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我省6个月的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政策,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印发的《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青医保局发〔2020〕25号),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密切关注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做精做细数据跟踪,优化效应分析,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紧盯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因地制宜,修订完善我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出具承诺保证书后,可以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不影响复工复产进度。要认真落实对缓缴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的监管,细化明确罚则,确保不发生因缓缴免缴工资保证金影响工资清欠工作的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发展产业增加社会就业   8.落实国家关于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等政策措施,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完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相关管理措施,强化吸引外资功能,引导中、东部外资企业向我省国家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按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向农业、新基建等领域发展。充分利用好引资平台,稳妥有序加大引进外资力度,不断提升引进外资成功率。制订《外商投资指引》,为外资企业提供参考依据。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稳外资环境。(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17大类44小类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推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管理,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理。(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环境鼓励支持自主创业   11.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年活动,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推进商务领域改革,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严格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针对性落实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政策精准快速落实到位。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个人贷款贴息最高额度2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400万元,贴息年限为3年。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政策措施,畅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双创企业、小微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青海银行业“百行进万企”活动,持续打造“银税互动”“银商合作”等金融服务品牌,提升金融供给水平。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落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的通知》(西中支〔2019〕157号),鼓励支持妇女群众创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妇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依托全省41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为返乡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和服务。积极推动青海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无资产抵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压力。充分发挥青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按规定对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予以资金扶持。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逐步向各市州延伸,扩张门店,带动就业。引导各市州打造1-2条特色鲜明的步行街,拉动消费,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启动青海省2020年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为企业和创客提供交流学习、投融资的良好平台。组织认定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创业创新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落实《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稳就业工作相关任务推进方案的函》和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印发的《青海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青市监登〔2020〕70号),对个人销售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各地要进一步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允许摆摊经营,鼓励支持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拓展就业渠道。各地要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涉及办理用地手续的,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并支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市州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开办网店,积极推动我省电子商务经营者入驻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指导网络经营者开设线下体验店,进一步扩大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完善平台就业人员协商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集体协商覆盖面和实效性。(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17.强化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为务工目的地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工持续做好“点对点”直达服务。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支持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的企业和劳务输出的地区,根据需要,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卫生防疫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全力保障“点对点”运输通道畅通,针对务工返程流量持续回升实际,主干公路、进城路段、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易拥堵节点,立足未堵先疏、小堵早疏,加强巡逻管控和指挥疏导,及早排堵保畅。对包车集中运送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直通车,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加强源头管控和路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通行。(省公安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民工跨区域就业的,可参照推荐一般失业人员就业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劳务经纪人带领农民工有组织劳务输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劳务经纪人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青海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16条》(青农政改〔2019〕328号)和《青海省实施家庭农牧场培育计划》(青农政改〔2019〕329号),大力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帮助生态移民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优先就业。2020年开展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时,施工企业用工人员中吸纳本省常住人口不少于10%。落实《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产〔2020〕2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2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企业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中央驻青企业、省属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组织省属国有企业与省内高校、高职、技校联合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会。银行、电力、石油、通信、铁路、航空等中央驻青企业,要依托就业扶持政策,结合生产经营需要,面向社会,积极吸纳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省烟草系统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方案,鼓励邮政公司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省国资委、省烟草局、省邮政管理局、其他中央驻青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加大高校毕业生补充教师队伍力度,通过挖潜创新、统筹调剂等多种方式加强编制配备,招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特别是到急需教师的高中和幼儿园任教。完成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录计划,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计划招募实施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9号),指导各地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便民服务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开发工作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到社会组织就业,协助做好社区便民服务工作。开展大学生服务合作组织扩大试点工作,拓宽大学生创业就业渠道,全年聘用600名大学生服务农牧民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措施。继续推进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有效做法,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时享受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6.积极创造条件,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其中:博士研究生较上年增加35名;硕士研究生较上年增加684名)。加大参军入伍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典型先进事迹宣传,全面做好大学生士兵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保留学籍、招生计划单列等优惠政策和参军入伍激励政策的落实,激发大学生参军热情,动员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应征入伍大学生至少增加1%。(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支持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省属国有企业,设立见习基地,开发见习岗位,吸纳未就业毕业生见习的,同等享受青年见习计划相关政策。做好青海共青团“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年度建设省级“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不少于30个,提供见习岗位不少于600个,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可按照实际中断时间,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补贴按《见习协议》签订的见习期限核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全面准确登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并为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做好2019年“组团式”赴省外高校引才落地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无法来青面试的,采取网络面试形式或推迟面试时间;对已录用但毕业离校时间受影响的,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时间。继续做好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党政机关工作,2020年面向国内重点高校择优选调100名左右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型人才到我省工作;从省内外高校2020届应届毕业生中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全省县乡基层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0.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两后生”、高校毕业生等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大力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线上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依托有条件的院校、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落实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创业就业支持政策,扩大养老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展社会就业渠道。(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开展新型经营主体“人员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按照“新型经营主体三年培训计划”,举办农牧民合作社理事长和合作社财务培训班,培训700人次。继续举办藏毯编织技能培训,支持果洛州贫困地区手工地毯产业发展。实施工会职业技能培训“151行动”。(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对口援助促进就业创业   34.在我省和援青省市人才(就业)网站互相加挂对方人力资源供需专栏链接,加强双方信息对接,实现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就业服务共享共用。协调组织援青省市企业参加我省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5.积极协调援青省市人社部门定期向我省提供薪酬待遇稳定、技术要求适合我省劳动力水平的就业岗位信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吸纳我省劳动者就业。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到援青省市参加就业见习。动员援青省市在青企业适当降低门槛,吸纳我省劳动者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争取援青省市在师资力量和培训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分层次分类别分群体精准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借助援青省市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开发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需求的职业技能网络课程,拓宽受训渠道。(各市州政府负责)   37.加强与援青省市沟通,以海东市为重点,依托对口援助平台,支持拉面产业健康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帮助省内外拉面店按当地要求,规范拉面店经营,稳定拉面店总体规模。通过产业、金融、就业等政策支持,鼓励引导拉面产业经营主体,以对口帮扶省市为重点,年内在省内外新开拉面店不少于500家,进一步增强拉面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各市州政府负责)
  八、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38.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组织当地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参加。深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积极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活动,并通过搭建“海西枸杞采摘”劳务活动平台等方式,引导安置区劳动者转移就业。对搬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000人以上的3个大型集中安置区,年内至少开展3次送岗位活动。继续推动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结合村情实际合理设置岗位,优先安置农村贫困劳动力,特别是搬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区的劳动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民企助力乡村振兴、“双百”精准扶贫行动,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商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按规定给予脱贫攻坚政策扶持和金融扶贫产业贷款贴息支持。在搬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区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窗口,提供一站式就业管理服务。依据省扶贫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受疫情影响贫困劳动力就业及发展到户产业保收入的政策措施》(青扶局〔2020〕18号),加大资金支持,促进贫困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省扶贫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根据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我省失业保险金的80%,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符合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比对手段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杜绝不必要的证明。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528号),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及家庭的社会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统筹做好开工复工开学救助保障工作,通过临时救助解决好学费、生活费以及防疫物资等基本需求。简化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对确诊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家庭生活陷入长期困难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按照“先纳入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充分发挥“互联网+社会救助”平台作用,全面实现社会救助线上录入、审核和审批。(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对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已实现就业的,可相应扣减就业成本,其中,对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优化就业服务   44.进一步做好线上失业登记工作。持续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5.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加大岗位信息、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举办“10+N系列”招聘活动,集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服务。结合疫情防控形势,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残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方式,开展网上办、邮寄办,开通线上咨询服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调整改派、毕业报到证补办等事项。强化线上就业指导,搭建“线上就业课堂”,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举办各类网络招聘活动,通过互联网招聘、远程面试、人岗智能匹配、精准推送等功能实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线上精准对接。(省教育厅负责)   47.以“工会就业创业服务月”“阳光就业行动”等活动为载体,线上、线下相配合,靶向推送岗位信息。提升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服务功能,开展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法律援助、困难帮扶“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帮助1万名以上求职人员实现就业创业。实施全省工会“221”实名制困难职工就业服务工程,帮助100名困难职工实现就业创业。(省总工会,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以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与职工协商制定有关方案,并通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49.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形势,狠抓稳定和扩大就业各项工作落实。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初确定的就业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切实发挥作用,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市州政府,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0.各地要根据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进展和政策实施需要,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等。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畅通各项奖补资金申领拨付渠道,简化申报程序,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发挥资金促就业效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1.落实原青海省就业(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青海省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青就农办发〔2018〕16号),对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按规定给予表扬激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加强对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督查力度,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政府督查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完善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按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和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工作。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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