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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方案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方案
(辽工商办发〔2005〕3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三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防控疫情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市场,是指各类集中交易的农副产品专业市场或设立农副产品摊区的综合性市场。

  一、防控的组织领导
  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要建立组织领导和管理机构,制订具体防控措施,强化责任制。
  (一)市场主办单位是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市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场主办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负责该市场监管的工商所所长担任。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具体防控方案,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场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场、消保、企业、公平交易、商标广告、个私协、消协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处(分局、科),负责本辖区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监督检查。
  (三)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要实行责任制,明确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市或县(分)局要与辖区工商所签订责任状,辖区工商所要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责任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市场防控措施
  (一)市场内的生畜禽肉经营摊床或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畜禽肉储存间、剔肉场地和冷藏设备;
  2.营业室和储存间的墙壁、地面符合卫生要求;
  3.有封闭销售柜台、防蝇防尘设施以及洗涤、消毒和排水设施;
  4.有健全的生肉销售管理制度。
  (二)经营生畜禽肉的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生肉的场所符合卫生标准, 应当有专用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排水设施;
  2.有专兼职生肉销售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生肉销售管理制度。
  (三)肉类及其制品的交易场地、摊床、柜台及其它设施保持干净、卫生。要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场内垃圾和污水,确保场内环境清新,卫生整洁。市场内要设流动水洗手处,并提供肥皂,方便进场人员随时就近洗手。
  (四)市场内要设立咨询台,向进场人员提供有关防控疫情工作的咨询服务。工商所和市场主办单位,要根据市场防控疫情的情况,采取一定方式和形式,宣传疫情防控常识,提高经营者、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宣传市场的疫情防控措施,发动和组织经营者群防群控。   三、经营者防控措施
  (一)在各类市场内从事畜禽收购及销售的经营者,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穿戴工作服、帽,佩戴经营证并保持个人卫生。经营生鲜畜禽的人员,必须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持证上岗。
  (三)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生鲜或冷冻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经动物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禁止在市场内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假冒伪劣畜禽肉及其产品或假借防疫之名促销商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禁止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产品在市场内交易。   四、上市商品的监测与管理
  (一)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畜禽生肉,应提供产品检疫证明。对指定经营生畜禽肉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场主办单位按规定检查检疫证明,查验验讫印章或标志,并进行生肉感官检查。经营者不准出售未经检疫的生畜禽肉。
  (二)经营者销售生畜禽肉时,应当给购买者购货凭证。 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生畜禽肉,发现病害肉时,应当持购货凭证在24小时内到购买生畜禽肉的市场退换,经营者应当予以退换。
  (三)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1.来自疫区的病害肉;
  2.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市场销售的生畜禽肉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建立工商管理所、市场主办单位、行业组长三方联动机制。工商所和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经营者档案,行业组长要掌握经营者经营的畜禽产品出、入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商所和市场主办单位。   五、应急情况处理
  各类经营生畜禽产品的市场都要制定应急情况处理方案,明确发现疫情时的处置措施和办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不扩散,不蔓延。
  (一)市场内的经营者在销售中发现病害肉,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市场主办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办单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经查证属实后,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动物检验检疫部门处理。 其病害肉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每个市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毒药品、工具,预备在应急情况时使用。市场出现疫情,辖区工商所要立即向辖区主管局报告,辖区工商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局,所在市工商局要在3小时内将发生疫情的市场情况报告省局。
  (三)对发生疫情的市场,当地工商局经请示当地政府同意后,可以关闭市场,坚决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市场由于疫情出现,导致商品大幅度涨价、抢购以及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发事件,各级工商机关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持市场稳定。   六、监督检查
  (一)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细化市场巡查内容和要求,落实市场巡查责任。辖区工商所要对市场防控疫情措施落实情况每天检查一次,辖区的县(分)工商局要每周对市场防控疫情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监督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处理。
  (二)严格市场准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经营者索证索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合法票证产品进入市场。
  (三)建立健全畜禽类产品“挂牌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者要标明畜禽类产品生产地、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
  (四)明确各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防控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与农业、质检、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有关疫情动态信息。
  (六)认真落实畜禽类市场监管监测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必须立即逐级报告。各市工商局在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每日向省局报告一次本地区市场防控疫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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