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办2020年3月份延期申报手续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 公布日期:2020.03.23
- 施行日期:2020.03.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办2020年3月份延期申报手续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精神,对因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3月23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我市疫情得到控制或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