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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麻疹疫情处置技术要点》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麻疹疫情处置技术要点》的通知
(石卫疾控字〔2011〕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麻疹防控工作,实现消除麻疹目标,规范疫情处置措施,根据《全国麻疹监测方案》和省卫生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麻疹疫情处置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市麻疹疫情处置技术要点

  为进一步加强麻疹疫情监测,规范麻疹疫情处置措施,提高基层麻疹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早、快、严”原则,制定本要点。

  一、早报告,早调查,早诊断
  1、早报告 在消除麻疹阶段,为提高报告及时性,各级医疗机构发现麻疹疑似病例(在实验室诊断前均按麻疹疑似病例报告)后,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报至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人员和疫情管理人员要做到互相协调与配合。疫情报告人员发现医疗机构报告的麻疹病例(含外地报告本地病例)后,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免疫规划科,免疫规划科要及时掌握麻疹病例特征,并根据疫情分析结果,完善相应防控对策和措施。
  2、早调查 报告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麻疹疑似病例报告后,要立即派专业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对每一例麻疹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采集血清标本(咽拭子),填写“麻疹疑似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并在完成调查后的48小时内录入麻疹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对于跨县(市)区就诊的病例因返回其现住址等原因无法完成调查、采样的,报告单位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病例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病例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最终完成调查、信息录入、标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在对麻疹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的同时,病例现住址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病例居住地或活动场所进行15岁以下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调查,了解儿童的免疫状况和麻疹传播情况。要在病例居住地的医疗机构和居民中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发现7天内的发热出疹性病例按照麻疹疑似病例处理。
  3、早诊断 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每一例就诊(包括住院病例和门诊病例)的麻疹疑似病例出疹后4-28天的血清标本,并在24小时内将血清标本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采集到血清标本的病例和在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未就诊麻疹疑似病例,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采集血清标本。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血清标本并于24小时内将标本送至市(县)麻疹实验室进行检测。各级麻疹实验室要熟练掌握诊断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快速诊断能力,在收到标本后24小时内(暴发时12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二、快速行动,及时处置
  1、快速进行疫点处置 对麻疹疑似疫点要立即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实验室确诊病例的疫点每天消毒一次,直至疫情结束后再持续一周。实验室排除病例后可取消疫点的消毒措施。
  2、快速组织应急接种 发现麻疹疑似疫情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适龄儿童接种率调查结果确定需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的乡、村,应急接种必须在3日内完成,接种率要达到98%以上。应急接种对象为满8月龄-14周岁儿童。凡在1个月内有明确的麻疹疫苗(或含麻疹成分的联合疫苗)接种史者,不再接种。   三、严格麻疹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
  1、严格麻疹病例隔离 对麻疹病例进行居家或医院隔离,减少与他人接触,原则上隔离至出疹后5天,并发肺部感染者延长至14天。同时要加强麻疹病例的护理和治疗工作,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2、严格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密切接触者包括病人出疹前5天至出疹后5天,与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或有密切接触的同事、看护人员,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里的同班者或处在同一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中的人群。对密切接触者自接触患者之日起21天内,进行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其与他人接触,一旦出现发热、出疹等症状和体征,要立即报告。对无麻疹疫苗免疫史的密切接触者要立即接种麻疹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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