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市监发〔2020〕71号)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相关工作,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甘市监发〔2020〕44号)以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落实<“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甘市监发〔2020〕53号)要求,现将《兰州市市场监管局“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2020年2月25日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特制订本方案。
一、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充分利用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大力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掌上办”,持续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的领取、使用,实施“不见面”注册登记。 持续推进“证照分离”“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住所申报登记”和“名称登记”改革,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策的贯彻落实。 对于无法进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的许可业务,推行实施预约办理,通过电话等方式全程对有需求的企业做好帮扶指导,在材料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做好材料的接收与审查,保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运行通畅不受阻。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提交材料有困难的企业,实施承诺制,企业先行提交电子版材料,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企业做出真实性承诺后,先行予以许可,待疫情结束后补齐材料;对于必要材料齐全,次要材料缺失或存在细微瑕疵的企业,继续推行“容缺式受理”制度,允许企业边审批表边补全材料。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及之后可能涌现的一批新兴行业,结合实际市场需求,在符合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开辟绿色通道,助力新业态企业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准入服务。 针对涉及疫情防控行业和提供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及其他保障服务的企业设立变更需求,可开启绿色通道,准予“特事特办”,精简程序,材料齐全的情形下当场办结。 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实行预约办理,促进市场主体快速落地。对于陇药产业和医用防护类产品许可事项,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做好相关工作。 对省级以上的许可事项,积极协调省市场监管局,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相关事项的通畅快速办理。凡是需要许可审批的疫情防控急需产品,在质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先生产后办证,实行应急审批。对已到期或将到期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已受理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延期至疫情结束后换证。对符合相关规定,在提供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中文翻译件,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从国外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供应急使用。 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的90日内提出换证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米、面和食用油等涉及生活必需的单位和个人,自查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作出承诺,免于现场核查,进行发证。 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米、面和食用油等涉及生活必需的其他品种食品生产许可实行承诺制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且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快速审批;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经企业说明变化情况、承诺符合生产许可条件后,可先行审批。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新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生产其他品种的,在前期区县局检查指导的基础上,区县局认为满足生产条件的,企业说明情况,提交承诺,先行审批发证,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企业因需销售防疫相关医疗器械,急需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允许企业现行报送电子版材料进行线上审查,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先行受理;由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与企业已符合现场审查的条件进行承诺后,先行发证保证企业医疗器械的正常销售,待疫情结束后再补齐纸质材料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 在充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督促商户认真落实进货查验、清洁消毒、员工健康管理等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确保产品、食品、药械质量安全。 加大市场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召回,并坚决从快从严从重惩处。结合春耕时间节点,开展农资市场专项监督抽查,按抽检计划对生产、销售的农膜、化肥等农资商品进行质量抽检,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春耕物资需求。 强化食品流通企业监管。督促全市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市场开办方、集贸(农贸)市场开办方、食品经营门店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实施超市入口体温监测制度,对发现的体温异常人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管制。购物场所、保洁设施、人员通道、卫生间、电动扶梯、电梯间要做到每两小时一消毒,购物车、购物篮、存储柜等与人密切接触的物品要做到每人次一消毒。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把 “健康关”“进货关”“生产关”“出厂关”。督促落实岗前健康检查、采购查验,做好清洁消毒,防止病毒传播。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5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30日内。 严格落实餐饮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餐饮服务行业复工复产承诺备案制度,餐饮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前,应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出申请,并作出自我承诺。要督促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遵守《兰州市餐饮服务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南(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在落实人员、场所和设备设施管理等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复工营业,对不落实防控措施和自我承诺的单位,要坚决进行停业整顿,待整改完成并经市场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行复工营业。配合商务部门推进中央厨房企业集中统一配送模式保障市场供应,推进明厨亮灶智慧监管。积极鼓励和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餐饮服务,通过开通线上餐饮门店、拓宽网络配送等,鼓励各区县尽快恢复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加大对网络订餐配送站点、骑手的管控,组织各区县开展网上监测,对未经自我承诺私自营业的餐饮单位进行严厉查处,推进入网餐饮经营者后厨直播,规范网络订餐配送,推行食品封签,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订餐平台违法供应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的菜肴。 加强药械质量监管。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督促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规范生产经营。继续加强重点单位检查力度,督促复工复产企业加强人员管控、场所消毒,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加强重点品种抽检,加强购进渠道、超方式超范围经营、原辅料把关、成品放行审核、关键岗位履职等环节监管。 加强价格监管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药店、商业超市、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主体实施“拉网式”监督检查,确保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等相关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蔬菜等基本民生商品的检查范围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灵活运用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手段督促辖区内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守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持续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查处曝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继续加大防疫用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执法力度,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总体稳定。 对市场价格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突发事件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第一时间预警,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强化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协调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网络交易平台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等交易服务的行为。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告经营企业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及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广告、口罩等防护用品广告以及涉及借疫情宣传疫病防治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大力宣传广告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 强化信用监管。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将“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记录纳入企业自身信用评价体系,提高失信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工作局面。 加强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类企业守法经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加大对原料药、药品、医疗器械、日常消费品、通信、互联网以及公用事业等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反垄断案件线索摸排力度,及时上报相关案件线索,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确保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刑事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涉及防护用品、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强化警示威慑,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服务水平 持续开展“万名干部进企业,帮扶项目促发展”行动,全力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积极衔接和配合市级相关部门,聚焦企业复工复产难点,坚持简单事项“速办”,复杂事项“简办”,特殊事项“特办”,尽最大可能激发企业活力,恢复市场供给能力。全面梳理企业办事事项,实行套餐式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凡产品经检验合格的,许可审批手续后置办理,为全市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好保障。 坚守“生产必须保证安全,疫情必须全力防控”的底线,把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坚持安全防护和疫情防控一体化原则,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六个一律”管控措施,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防止复工复产企业发生疫情并蔓延扩散,以安全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促进发展。 督促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对在用电梯实施网格化管理,确保检验到位、维保到位;对医院、疾控中心等单位在用电梯,积极协调省级检定部门制定检验方案,主动上门服务,实施免费检验;因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在征得检验机构同意,并向辖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医院、疾控中心等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在检验合格后可先投入运行,有关手续后置办理。指导有关单位对电梯实施专业化消毒,确保电梯间卫生安全,不扩散传播疫情。 推行专利申请优先即办。积极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兰州代办处对复工复产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并即时即办。协调对全市因疫情相关原因导致专利权利丧失的所有专利权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60日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并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受益面。 优化专利权质押融资。做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指导、帮助有融资需求的保障疫情防控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有关中小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贷款利息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给予事后补助。对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企业,积极协调指导办理。 多方搜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标准信息,建立疫情防控专题标准信息库,免费为企业提供疫情防控相关国内标准网上查阅服务。走访我市辖区内医疗单位、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主动上门为其提供标准咨询服务,免费提供标准文本。 对按照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在企业自我申请的基础上,邀请专家为企业标准进行专题“会诊”。根据企业需求,指导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面的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 针对疫情可能对出口企业产生的影响,积极对接省市场监管局、省标准化研究院通过WTO/TBT通报平台及时发布国外相关进口限制性措施信息和风险预警,指导受阻企业有效应对。 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卫生单位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依法做好医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失准或存在故障的医用计量器具,使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处于良好状态,给医疗诊治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撑。 各区县计量检定机构能够自行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务必及时主动的开展检定工作;对不能够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加强技术服务工作,由市局帮助联系甘肃省计量研究院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确保计量准确。 各区县法定计量机构要强化技术保障,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1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对企业已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检定的,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根据疫情进展情况,由各县区法定计量机构主动联系安排检定。 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管局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加快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防护用品、消杀产品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符合相关要求的实行告知承诺,采取文件审查方式作出决定,不再实施现场评审。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机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90日内办理。同时,及时做好政策解答,积极协调省市场监管局解决疫情防控期间资质认定方面的各类问题,按照职能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 向社会提供具备口罩和防护服等检验检测能力的防疫防护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并积极协调省级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在疫情期间,为全市防疫防护生产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免除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减免相关费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扶持产业发展。 充分利用12345民情通服务热线、12315热线、网站留言等多种途径受理企业群众投诉举报,建立健全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长效机制,做到“投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