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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服务事项的公告

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服务事项的公告


  为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切实保障防疫期间仲裁相关主体的健康安全、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现就防疫期间相关仲裁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本会将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工作。
  2.原定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将全部延期,延期后的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案件材料、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本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
  4.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关立案事宜的咨询,请先拨打立案咨询电话(025-84721652、84721276)进行先期咨询,经回复后再进一步安排后续工作。
  5.当事人近期提交仲裁材料的,请优先选择邮寄方式提交,本会邮寄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14号4楼,邮编:210001;当事人近期需要联系本会工作人员的,请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确有紧急情况需要来本会现场咨询、办理的,请提前与相关工作人员预约。
  6.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与他人的健康,请所有来本会人员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并配合可能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消毒、体温检测等在内的防疫措施。如有发热等症状,请及时告知,以便工作人员采取相关措施。本办办公、仲裁庭及其他公共场所,将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消毒和通风处理。
  值此非常时期,南京仲裁委员会感谢各位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相关仲裁主体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配合,祝愿大家平安健康。政府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相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本会将按照相应规定办理。南京仲裁委员会将继续为您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尽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的影响,让我们同舟共济,共同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
南京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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