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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要求,结合当前恩施州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州法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州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拟申请立案的,可选择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www.hbfy.org/)、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将立案材料、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邮寄到相关法院办理。非恩施本地当事人亦可到当地法院办理跨区域立案手续。   二、疫情防控期间全州法院信访大厅关闭,暂不在信访大厅受理申诉信访申请。有申诉信访需求的人民群众,可选择将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办理。   三、暂停所有庭审、听证、调查、调解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通知。   四、诉讼参与人办理相关诉讼事务应尽量减少出行,确需近期到法院递交材料、申请调解以及其他需要联系法官事宜的,尽量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办理。   五、因事态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执行的,可通过扫描文档后电邮传真等方式提交材料,需审核的保函等原件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案件经审查确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的,承办法官优先通过网络查控、传真等方式实施。   六、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需进入法院的,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监测,未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的人员不得进入诉讼服务区域。   七、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的,或受疫情影响在恢复审理后仍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可凭有关行政机关通告、医院诊断证明、社区隔离证明等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八、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审理期限计算及审限管理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诉讼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不便,请予谅解。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公告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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