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民函〔2020〕27号)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慈善组织,市、区红十字会: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市民政局于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动员慈善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广泛动员社会慈善力量,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连日来,我市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积极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切实规范捐赠款物接收管理
(一)慈善组织应依法依规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慈善活动。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组织要依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启动疫情防控募捐或设立疫情防控项目前,应当认真评估本机构资源优势和执行能力,确保开展的相关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慈善中国”平台和民政部指定的慈善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三)在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领导下,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引导慈善组织根据疫情防控需求确定募捐方案,促进慈善资源供需精准高效对接。在海内外优先募集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的物资包括:医用防护口罩 N95、外科口罩、防护服、医疗设备、测温仪、消毒液等。现阶段暂不募集和转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
(四)慈善组织接收捐赠,应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款物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五)慈善组织要依规定办理境外物资采购和接收捐赠。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和《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的相关工作。进口捐赠物资要在海关的指导下严格把握产品目录,原则上意向使用人应为疫情防控相关的最终使用医院、机构或其他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单位。不具有接收境外捐赠物资减免关税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可以委托广东省民政厅指定的单位接收捐赠、办理清关和关税减免手续。 切实加强捐赠款物使用管理
(六)慈善组织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详细情况,包括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捐对象、支出时间、支出数额、支出去向、具体用途等信息,要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本组织网站或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至少每二天向社会公示一次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社会捐赠款物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七)接收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受益人应依法依规做好捐赠款物账务处理和相关实物管理工作,完善每日工作台账,设置专账单独核算。
(八)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已指定具体受益人,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有捐赠意向但未指定具体受益人。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为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深圳本地定点医院、深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开展定向捐赠。
(九)鼓励慈善组织将除定向捐赠外的其它捐赠款物转交由各相关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调配。各慈善组织要完善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管理机制,加强与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对接,将捐赠物资以最快速度送达疫情防控一线。鼓励慈善组织在收到资金或确认物资并办理捐赠手续后,在3天内完成拨付或发送,或制定捐赠款物使用计划对外公布。
(十)慈善组织要规范和完善捐赠资金拨付手续、物资发放工作流程,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原则上不得列支管理费用。不得虚报、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受赠款物。 切实强化捐赠款物监督管理
(十一)建立慈善组织疫情防控捐赠数据统计和工作信息日报告制度。慈善组织对防控疫情所募集的款物,应当建立专门台账,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工作。每天15时前,各区民政部门分别统计本辖区捐赠款物数据表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汇总后,分别报省民政厅和深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十二)慈善组织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应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十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大对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管力度,依法禁止和查处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对无公开募捐资格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要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并依法追究责任;对虽有公开募捐资格但项目未进行备案的,要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依法募捐但信息公布不完整的,要指导其及时补充完善信息。
(十四)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担当作为,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指导慈善组织按指挥部部署要求统一调配使用捐赠款物,确保第一时间发放到位、用到急需关键处,坚决杜绝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相关信息
(十五)社会慈善捐赠咨询(举报)电话:12349;12345;0755-25832106。
(十六)广东省民政厅指定深圳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受赠人名单:
1.深圳市慈善会(联系人及电话:谢宏13430588320)
2.深圳市红十字会(联系人及电话:钟智13760247128)
3.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联系人及电话:杨钦焕13418661233)
4.深圳市新浩爱心基金会(联系人及电话:倪以爱13530767863)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2月9日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