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兴平市委网信办、兴平市公安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通告
中共兴平市委网信办、兴平市公安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通告
为了确保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驻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负责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和部门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要严格管理措施,采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被窃取、被泄露。
3、疫情期间,辖区内各卡点、超市、药店、蔬菜店、居民小区等场所,要对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由专人专管,收集上报,相关登记材料要定期交主管部门存档,不得私自保存、复制、拍照。
4、疫情防控工作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料不得在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中拍照、截图、转发,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泄露。
5、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散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网信部门举报。公安、网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6、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不要随意散布存在公民个人信息的图片、视频及文字信息。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相关部门将加大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查处的打击力度,希望广大群众、网民和有关工作人员严守法律法规,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万众一心,共同抗击疫情!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市委网信办029-38831514
市公安局 110
举报邮箱:xingpingxcb@163.com
中共兴平市委网信办
兴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9日
兴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