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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二批)

福建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二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专辑)
(2020年6月19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高检院工作要求,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全面履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在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检察服务保障。经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三明市某区蔡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等四件案例(闽检例第14-17号)作为福建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二批)发布,供学习借鉴。
  一、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要旨】
  检察机关立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助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有效化解信访风险,促进法院依法执行,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
  【案例】三明市某区蔡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闽检例第14号)
  2009年7月,张某与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房产出售给蔡某。因张某未履行过户手续,蔡某诉至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将房产过户给蔡某。2015年3月,蔡某代为偿还剩余按揭贷款,并于2018年5月取得该房产的权属。在贷款偿还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蔡某诉至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相关款项。2019年3月,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向蔡某退还款项6730.05元,并支付相应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蔡某于2019年5月5日向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以案件存在错误为由多次信访,拒绝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申请人蔡某也为此多次信访。自2019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起至2019年11月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止,申请人蔡某多次催促,但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既未立案执行,也未发出不立案的通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11月1日,申请人蔡某向三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审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一是向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及申请执行相关材料;二是走访案件当事人,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三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且诉讼期间申请人蔡某也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向法院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账户,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蔡某强制执行申请后未予立案,也未作出答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受理职责的违法情形。在某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之后,已是岁末年初,双方当事人又多次上访,此时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紧张时期。为有效排除隐患,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克服疫情防控期间不便因素,工作不停滞、不拖延,充分运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会同法院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交流。2020年3月10日,三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及时立案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月1日,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复函已对该执行案件立案,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4月3日,三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蔡某进行回访,蔡某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愿意息访息诉。
  【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敏感时期,三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积极做好抗击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充分运用执行监督等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层司法服务,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三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主动克服疫情期间交通不便、联系不畅等实际困难,及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会同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释法说理,既促进法院依法规范执行,又有效化解当事人信访风险隐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好涉疫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旨】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要坚持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两手抓”,及时防范化解涉疫风险隐患,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责定位,既维护司法公正,又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疫情防控期间,应及时跟踪了解本地区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存在的不足,适时提出检察建议,推进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南平某市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疫情防控重点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案(闽检例第15号)
  2020年3月1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涉新型冠状病毒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经现场实地调查、查看电梯维保记录,发现该市两处“隔离观察点”及一处“商务酒店”的电梯最后一次的维保时间分别是2020年1月19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1月23日,三部电梯均未按照规定在十五日内进行维保便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及时发现并且未依法对上述电梯维保及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且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未按规定依法履职,对于隔离观察点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未予排除。某市人民检察院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隔离观察点”和“商务酒店”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建议在全市开展疫情防控重点场所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对相关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提高各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安全意识。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组织对全市全部8家隔离观察点及1家定点医院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3份,与电梯维保及使用单位签订主体责任安全承诺书20份,保障电梯安全。
  【典型意义】
  南平市某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疫情隔离点等重点区域,主动履职,靠前监督,积极作为,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好对此类安全隐患的监管职责,开展一系列重点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安全运行,为夺取疫情防控全面胜利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为复工复产提供法律保障
  【要旨】
  有力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是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任务。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和“两高两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有序复工复产。
  【案例】三明市某县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案(闽检例第16号)
  2019年9月5日,三明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民营企业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问题。同年10月23日,该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三明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取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卷宗,并到企业实地走访调查。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但并没有达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规定标准,不应将其列入。企业被错列严重失信名单,将在登记、备案、名誉、荣誉、信贷等方面受到较大限制,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复工复产面临困境。2020年2月26日,三明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将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的检察建议,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将该公司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为企业复工复产扫清障碍。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三明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严格把握标准,区分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不恣意扩大范围,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亦不降低标准,放任企业失信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当履职行为,帮助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体现检察机关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担当和作为。   四、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
  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法追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猎捕野生动物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专业鉴定,确定赔偿数额,让违法者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加大其违法犯罪成本,实现“办理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响社会面”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南平市某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某等五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闽检例第17号)
  2019年9月中旬,叶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共谋于9月21日到南平市某县某镇一山上布线,以蓄电瓶电流通过“电猫”增压导电电击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9月21日至9月24日间,五人共猎获野猪10只、小麂2只、猪獾1只。除2只野猪因腐烂被丢弃,2只野猪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外,其他均被宰杀,小部分自行食用,大部分出售给当地村民食用并获利1345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28日,南平市某县公安局以叶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南平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本案存在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遂对该案公益诉讼线索受理后于11月27日立案,并于11月29日在正义网进行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院也未收到有关情况的书面反馈。2020年2月1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叶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对猎捕13只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54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承担本案鉴定费用人民币3500元,并在市级以上的主要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4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判决生效后,上述五人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是对办案程序准确把握。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就认真审查公益诉讼线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果断立案,在正义网公告时同步委托鉴定。同时,及时主动寻求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和指导,实现各环节无缝衔接,为顺利在疫情期间提起公益诉讼争取到最佳时机。
  二是对损害的公共利益准确认定。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鉴定,出具专业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鉴定意见,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专业证据支持。
  三是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准确定位。开庭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检察人员当庭分析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与生态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并阐明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重大意义。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判决后,某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省、市院把关和指导下,制作微信、抖音视频,进行广泛宣传。宣传作品得到省院官媒转发,并被福建省长安网、闽北日报、南平政法等多家官方媒体刊用,有效提高了人民群众保护生态和防范安全风险的意识,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同时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担当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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