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4号——关于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主体有序恢复经营的公告
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14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按照《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2号)要求,经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主体有序恢复经营。现公告如下:
自2020年2月26日起,除餐饮、宾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游艺厅、网吧、歌舞厅、公共浴室、足浴店、室内游泳馆、推拿保健、美容院、各类培训机构、体育健身场馆等人员相对集聚场所暂缓营业外,其他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运营,营业时间限定在每日7:00-19:00。 恢复经营的服务业主体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履行以下防控措施:
(一)开业前,提前对营业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每日早中晚,至少3次对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杀,并做好登记;通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中央空调,如使用,需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二)全面掌握并登记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近14天旅居史、自我隔离史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接触史,并登记造册。每日上班前、每班次换班前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
(三)进店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排队必须间隔1.5一2米以上,杜绝过多、过密的人群聚集,进店顾客需出具身份证和小区"出入证"。
(四)在营业场所门前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恢复经营承诺书、必须佩戴口罩、严禁聚集等风险提示宣传标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和群众监督。 市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强化防控工作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防疫巡查机制,派员对服务业主体进行疫情防控巡查。对防控意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经营主体,要加强教育管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对瞒报、漏报有关重要信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5日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