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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9〕3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快速、有效、规范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97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发〔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只有及时、快捷、准确、畅通的信息基础,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有的区县和部门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信息报告主体间缺乏有效沟通等问题,甚至存在迟报、漏报信息的现象。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牵头部门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报送标准,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的信息。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设在乡村和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卫生、民政、司法、安监、计生等方面的信息报告员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需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包括: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类别信息;二是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三是部分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其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造成后果(伤亡人数、财产损失)、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基本过程、发展趋势、领导到现场情况、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下步工作建议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对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编写信息上报。
  (三)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要授权专人与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对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
  (四)加强信息核实工作,统一上报口径,提高信息准确性。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前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对于难以把握的重要数据或重要情况,要以当地政府提供的书面报告为准。事关全市旅游发展、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敏感信息,上报前,必须做好与市委办公室、市旅游局、市维稳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单位的衔接,确保上报内容统一,口径一致。   四、报送时限
  (一)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必须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详细情况,但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或接报后2小时。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态进展情况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要及时续报,直至事件处置结束。事发或接报后2小时内不报的视为迟报,24小时不报的视为漏报,72小时不报的视为瞒报,接报未经核实、报告失实的视为误报或谎报。较大事故成立调查组的,调查组牵头单位需在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备案。
  (二)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信息报告电脑专用内网、传真机、电话机的更新、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传输畅通。随时调准传真机的传输时间显示,确保信息传输时间与实际接收时间显示相符,接收纸质传真信息上显示时间将作为认定报告单位信息报告时间的依据。电话接报的,须注明接报时间,作为认定报告单位信息报告的依据。   五、报送渠道和方式
  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负责统一接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和协助处置全市突发事件,负责承办需上报省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
  凡是已建立政府内网“值班信息报送系统”的单位,所有信息一律通过内网报送,未通过内网上报的信息,视同未报。同时,内网信息报送要实行专线(专机)专用,U盘等移动储存设备不允许在内外网上交叉使用。暂未与市政府内网系统联通的单位,其报送方式是:不涉密的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报送;涉密信息的报送,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市、区县政府应急办(值班室)要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信息及时、畅通。各单位要加快建立值班信息报送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安全上报信息。   六、报送程序
  (一)区县人民政府上报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核实,凡属于上报范围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按照上述渠道、方式、内容、时限及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内网报送电子文档,必须注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电话告知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值班人员按时接处信息。
  (二)市直及驻张单位上报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在积极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必须立即与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对口部门核实情况,凡属于上报范围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按照上述渠道、方式、内容、时限及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凡是上报省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避免信息倒流,处置被动。相关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沟通,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上报口径统一。各级政府应急办(值班室)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应急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上报程序: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接到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单位上报或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以区县人民政府核实上报的信息为准,由值班人员按第一时间顺序,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人、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当日值班领导、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属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直接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认真做好报告记录。再按第二时间顺序,落实领导指示,按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报告或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告知市政府新闻办,做好媒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随后按第三时间顺序,对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凡属于上报范围的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一律上报,但在上报前,必须报告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必须请示常务副市长;在遇通信障碍等特殊情况下,请示当日值班领导、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一事件信息续报或一般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人确定。凡上报的信息,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收集、汇总、核实,在区县或部门上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报经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分管副秘书长或当日值班领导、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应急办负责人审签后(特殊情况下可补签),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省政府“值班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确有充分理由和特殊情况决定不予上报的,必须载明详情,并按照“谁决定、谁审签”的原则,由相关领导签署意见。   七、实行目标考核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纳入政府办公室系统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目标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考核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实施。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通报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负总责,并督促应急值守人员及时准确地做好报送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能及时准确报告信息、报告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送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九、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依据应急预案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信息报送的具体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信息报送质量。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充分满足公众信息需求,同时防止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张家界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与标准(暂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张家界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与标准(暂行)

  凡发生下列情况,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大河干流决口、小(二)型以上水库溃决及可能造成溃决的重大险情。
  2.保护万亩以上农田或城镇的重要堤垸、水库溃决或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
  3.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因江河洪水受淹。
  4.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倒塌房屋50间以上;
  (3)农作物受灾面积200亩以上;
  (4)农作物绝收面积100亩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
  (6)造成交通主干道、大面积通信、供水、电力中断。
  5.发生严重干旱,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亩以上。
  6.其它影响较大的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1.暴雨、雷电、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3人以
  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省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市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1.因各种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存在飞迁危害趋势的重大蝗虫虫情。
  (六)森林火灾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及重要景点、景区等部位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2.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的矿山事故。
  3.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职工伤亡事故。
  4.一次死亡3人或死伤10人以上,或者居民受灾50户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5.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
  6.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7.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8.公共场所或群体性活动一次死伤3人以上的事故。
  9.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中泄漏、扩散造成重大危害和污染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居民取水水源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甲类传染病的鼠疫病例和霍乱暴发流行,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2.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
  3.重大医源性感染和与医疗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
  (二)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疫情,或者结核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各类非法组党、结社活动情况及其动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其他组织煽动闹事、较大规模聚集等非法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人数达20人以上,或者虽未达20人,但情节严重;
  (2)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人员公开练功;
  (3)“法轮功”顽固分子进省、进京上访、串联闹事;
  (4)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
  (5)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
  (6)利用互联网大面积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8)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9)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非法宗教势力的活动情况和由其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有打砸抢烧等行为的群体性事件。
  4.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1)有到长沙(50人以上)或进京(10人以上)上访可能的;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
  (3)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参与人数10人以上的;
  (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6.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罢教、罢运、静坐等事件。
  7.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8.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动用50名以上警力(含武警内卫部队)或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弹药、警械(如催泪弹、高压水枪等)以及发生意外的情况。
  9.涉及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事)件或因不依法行政或执法不公以及干部作风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0.严重阻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11.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12.因农民负担过重或基层干部工作方法不当而引起的农民死亡事件。
  13.军地、军警、警民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涉旅突发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导致可能发生旅游者伤亡的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导致发生旅游者死亡1人以上的事件;
  3.旅游者20人以上群体上访和重大旅游投诉事件。
  (三)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抢劫现金5万元以上、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人员在我市失踪或突然死亡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五)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较大范围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六)恐怖袭击事件
  1.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事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七)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2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在5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五、其它类
  突发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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