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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3〕18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要求,及时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自4月1日起正式执行。《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继续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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