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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2〕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1日

广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措施

  今年以来,全球疫情持续蔓延,境外输入多点发生,国内疫情局部暴发且呈散发扩散态势,我区部分地区、周边及东部省区均发生疫情,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压力加大,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外出务工产生一定影响,带来新的返贫风险。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续巩固脱贫成果,确保全年农村居民就业人数相比上年只增不减,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一)加大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巩固脱贫成果支持力度。在分配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给予疫情防控任务重的8个边境县(市、区)每县不少于300万元的倾斜支持,其他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给予每县不少于200万元的倾斜支持(仅限有巩固脱贫成果任务县〔市、区〕),由县级统筹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户危房改造和边境农村老旧住房改造、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产业以奖代补、补齐必要的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补短板项目。   (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各县(市、区)选准1-2个主导产业开展规划,单个主导产业规划可安排30万元以内资金支持。对建有党组织且带动脱贫户、监测户(指未消除风险监测户,下同)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可通过购买服务对社员开展实时在线农技指导。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产业享受以奖代补政策,在参照2021年奖补通知基础上调整优化,监测户奖补范围调整为村级“3+1”产业。加快下达2022年“乡村振兴”特色加工业扶持项目资金,支持重点地区建设、改造一批“乡村振兴”特色加工业示范项目,将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加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千企技改”工程项目统筹推进,并给予资金等政策支持。   (三)加大对脱贫户、监测户金融支持力度。年内重点地区的脱贫户、监测户,对按放贷规定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10万元贷款的(含已贷、新贷),给予财政全额贴息,贴息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贴息资金可从各级衔接资金(中央衔接资金除外)中列支。加大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富民贷”发放力度,对持续稳定经营的脱贫户、监测户在已获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可申请“富民贷”支持。   (四)强化消费帮扶工作。把消费帮扶工作纳入粤桂东西部协作和区直、中直驻桂单位定点帮扶考核重点内容。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优先认购,各级工会优先采购疫情重点地区农副产品。优先组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地区优质特色农副产品供应商入驻“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开展与区内外大型商超企业对接活动,助力农副产品销售。   (五)建立重点地区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快速通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防止返贫“线上线下”监测排查与宣传。对因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户,3天内采取措施快速响应。对符合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在农户承诺授权、民主评议基础上,可先行开展监测帮扶,后补相关手续。
  二、多渠道促进脱贫户、监测户就业创业   (六)加强劳务协作。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做好农民工返岗务工“点对点”专项活动,开展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用工专项行动,加强劳务输出管理服务。对前往广西区外就业的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最高可按80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提高到1000元/人·年,所需资金从各级衔接资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列支。开展区内区域性劳务协作,组织区内发达地区与脱贫地区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签订劳务协议,组织区内大中型企业定向吸纳脱贫地区劳动力就业,推动脱贫人口实现县外区内就业。   (七)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力度。组建“粤桂高质量职教就业联盟”,推动粤桂两省区整合政府、职教机构、企业和社会资源,打通职教培训和劳务协作链条,促进高质量就业。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术院校教育,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从各级衔接资金列支;做好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发挥建筑、物流、电力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作用,促进雨露计划毕业生实现就业。持续组织技工院校与44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参照县以及22个8000人以上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结对实施职业技能帮扶行动。动员农村劳动力参加“八桂家政”“八桂建工”“八桂米粉师傅”等“八桂系列”及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培训。围绕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加强乡村道路专管员和护路员培训。   (八)促进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就近就业。对在本县域内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合法经营主体就业的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给予200-500元/人·月的劳务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可从衔接资金和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列支。   (九)积极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因地制宜开发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护林员、护田员、农机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积极开发防疫消杀、治安巡逻、卡点值守等村级临时性公益岗位,优先安置监测对象和脱贫家庭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半劳力、弱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上岗。每月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发放。岗位补贴资金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别从衔接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光伏收益资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县级财政资金列支。   (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县域内单体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衔接资金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取村民以工代赈、自建自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优先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务工。在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谋划一批能够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吸纳农民参与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养护企业和乡镇聘用沿线脱贫人口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根据当地劳动力工资情况确定劳务报酬参考范围,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水平。   (十一)加大对农民工创业园内企业生产经营的援助。给予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企业一次性房租补贴 6500 元/户,所需资金从我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已享受其他房租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房租补贴。   (十二)支持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就业。对招用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十三)切实维护脱贫劳动力等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加强企业用工指导,督促企业与脱贫劳动力等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扎实开展企业规模性裁员监测,及时做好风险隐患化解和处置。
  三、坚决做好农业生产经营保障   (十四)加大农业产业支持力度。统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倾斜支持疫情地区设施渔业发展,优先保障设施渔业的用地需求,确保设施渔业用地指标只增不减。重点地区可安排衔接资金支持联农富农带农机制健全、优先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的蔬菜设施大棚建设,形成的资产可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安排衔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建设的支持联农富农带农机制健全、优先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的蔬菜设施大棚、常年菜地水肥一体化系统等设施进行奖补,补贴额最高可达建设成本的50%,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   (十五)强化农业生产服务保障。推动农资加快进村入店,重点地区要分区分级建立农资“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严格禁止随意设卡拦截、断路封路等行为。对向重点地区运送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可采取接驳运输等措施,确保运输畅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送农资下田等服务。强化农机作业服务,确保不因疫情防控影响农机正常上路下田、跨区作业。引导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代耕代种代收等社会化服务,对向社会服务组织购买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进行补助,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最高可达130元,脱贫户、监测户补助标准最高可达180元。   (十六)优先支持脱贫地区数字化产地仓建设。对落实20%-30%利润返还、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健全、优先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农产品销售并符合标准新建的“广西好嘢”数字化产地仓,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衔接资金和自治区乡村振兴资金中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支持使用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投资建设产地仓,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股份产权归属按相关规定办理,所得收益统筹分配给村集体经济。   (十七)支持产地冷库建设推进农产品错峰销售。已脱贫的国定贫困县开展农产品产地冷库建设,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按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补;已脱贫的区定贫困县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中央农业生产资金中按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补。自治区乡村振兴资金以配套补足不超过总投资的50%给予合作运营企业奖补,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参与脱贫地区冷库运营,增加农民租金收入。   (十八)加强农产品销售优惠政策支持。结合“桂品出乡”活动,促进大宗农产品销售。积极开展应对疫情网络促销活动,推动农产品上行。强化鲜活农产品运输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给予减免道路通行费。加大运输企业对接和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等费用补贴额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四、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十九)加快发放各类惠农补贴。对实际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的农户,在核实补贴面积前提下,按县域标准按时将补贴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中,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于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发放,稻谷生产者补贴和双季稻补贴于12月底前完成发放。对保护好所承包耕地的农户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于6月底前完成发放。落实好现行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补贴政策,指导各地于7月底前基本完成品种确认、面积核定、验收公示等工作,按时发放补贴资金。   (二十)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倾斜信贷资源,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桂惠贷-三农贷”名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桂惠贷”,实际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上一年度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客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2个百分点。   (二十一)健全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免除全区水稻种植保险保费县级财政补贴,推动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全覆盖。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组织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保险保障力度,因地制宜推进防返贫救助保险。   (二十二)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退出宅基地面积在法定面积范围内的,按照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超出法定最高面积部分的,按照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退出宅基地补偿费用,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入中安排支出。违法占用耕地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二十三)落实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37号)要求,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继续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为不属于上述五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代缴不低于5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十四)提高重点人群卫生健康服务水平。为患慢病的脱贫人口开展家庭医生签约随访服务,加强健康管理;为30-64周岁农村妇女开展“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   (二十五)加强边境地区民生保障。对因疫情原因影响边贸通关,无法返岗复工导致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临时救助。   (二十六)强化资金项目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各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相关工作。衔接资金要聚焦“两个高于”,主要用于支持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产业、鼓励就业等增加收入的项目。实行资金项目常态化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加快项目实施。
  本通知所指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以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地区为准,包括边境8县(市、区)。执行期限为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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