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黑卫老龄发〔2020〕2号)
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提出以下要求:
切实提高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新发现的乙类传染病,实行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我国老年人数量多,老年人免疫功能弱,是传染病的易感人群和高危易发人群,本次疫情的危重症人群中老年人居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老年群体中扩散蔓延的严峻形势,从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将老年人的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在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各项措施,凝聚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老年人感染率,尽最大努力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 做好居家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
各市(地)要根据居家老年人的特点,通过媒体网络以及上门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指导老年人及其家人科学认识和预防疾病,增强防控意识,提高防护能力。尽量减少外出,如果确需外出,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及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老年人信息,关注健康状况,做好健康管理。春节期间,农民工大批返乡,农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农村留守老年人被感染机率增大。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村医的作用,重点做好留守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 做好社区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
社区老年活动室、老年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老年护理站、老年食堂、老年大学等场所,以及家政、助餐、助洁等为老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疫情防控基本知识的宣传,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帮助老年人做好防护工作。要尽可能避免老年人聚集和集体活动,认真做好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为老服务场所的消毒及空气净化。要注意调配针对老年人的医护力量和防护物资,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发热老年患者要立即转诊到定点医院就医。 做好入住机构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防控需要,即日起对全省养老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民政部门要统一发布通告,养老机构要通过张贴告示、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老人及家属。养老机构暂停接待外来人员探视和接收老年人新入住,因特殊原因外出后返回的老年人应当了解其前期生活情况,并做好相关检查,如接触疫区人员或接触有感染症状人员,要劝导其暂缓返回或在院内隔离区进行隔离,待医学观察期结束后返回生活区。
老年康复、护理等机构应当做好在院老年患者的防护措施,尽量减少院内感染,并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做好发热老年患者的筛查、发现、登记、相关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一旦发生疑似肺炎疫情,立即转诊到定点医院。各市(地)要根据疫情进展,对集中收住老年人的各类养老机构制定疫情防控的具体办法。已经建立签约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协议养老机构的技术指导,落实老年人优待和就医绿色通道要求。老年互助幸福院暂停服务,妥善劝导老年人返回家庭居住。加强对养老机构内所有人员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传播权威疫情信息,普及科学防控知识,指导做好个人防护,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高度重视加强老年人心理调节,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要停止举办聚集性活动,实施严格的日消毒制度,保持环境卫生,做好垃圾、污水处理,及时采购发放日常防护用品。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养老机构内要严格落实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制度,配置医用口罩、医用洗手液等防护用品和电子体温枪等医疗设备,每天定时对在院老人进行身体检查,提前设置隔离观察室,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
要严格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认真做好机构内老年人的健康监测和防护工作,对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老年人建立明细表格,应当包括日期、姓名、性别、年龄、活动区域、体温等信息,并做好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送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确诊或疑似病例,全力保障机构内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做好防护准备,工作期间严格做好消毒防范工作。 加大保障和督导力度
要加强对老年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安排好防控物资和资金支持,保障辖区内养老机构的防控物资供应。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居家、社区、机构老年人的宣传倡导,确保每位老年人都能第一时间了解《全省老年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倡议书》,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危害性,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动员涉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帮助高龄、行动不便等有困难的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健康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注意覆盖到所有医养结合机构,要求每个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立即建立《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实施养老机构疫情监测日报制度,养老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每日上午9:00前将报表报送至相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由市(地)卫健委汇总本地区情况后,于每日中午12:00前将日报表盖章后传真至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直至疫情解除为止。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老龄健康处 杜维天
联系电话:0451-87258495(同传真),15246800537
电子邮箱:1107280155@qq.com
省民政厅联系人:王 辉
联系电话:0451-82660527
电子邮箱:51338219@qq.com
附件:1.全省老年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倡议书(略)
2.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台账(略)
3.养老机构疫情监测日报表
4.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月30日
附件3
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监测日报表
监测时间: 年 月 日0时至24时
养老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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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数量 | 累计数量 | |
实际入住老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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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消毒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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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外出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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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温异常人数 (体表温度≥37.0℃, 口温≥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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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观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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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医就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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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病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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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病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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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
项目 | 序号 | 防控要点 |
一、组织领导 | 1 | 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
2 | 积极落实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指导要求。 | |
3 | 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通讯畅通,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 |
二、出入管理 | 4 | 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 |
5 | 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不必要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 |
6 | 对特殊情况(老年人病重、病危、病故、失能由亲属长期陪伴照顾等)到访家属及其他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与老年人关系、家庭住址、近期旅行史、体温等内容。访客应当执行体温检测、戴口罩、手消毒等卫生防护措施,安排专门接待室,在指定区域和路线活动,禁止在生活区活动,并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 |
7 |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尽量安排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内居住;居住在外的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在居住地出现疑似症状的,应及时就医并报告养老机构。 | |
8 | 当地政府疫情响应解除前,从疫情多发地区地返回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居家隔离满14天无异常后才能返回岗位。 | |
9 | 加强门卫值班,安排专人每天对所有出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询问并记录旅行史、健康状况等。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禁止进入:(1)15日内在湖北疫区逗留经历;(2)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口温≥37.3℃);(3)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4)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5)有其他疑似症状。 | |
二、出入管理 | 10 | 劝导老年人尽量不外出;确因特殊情况请假外出的老年人返回时,应当详细填写在外活动情况,并在养老机构内隔离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返回生活区。 |
11 | 新入住老年人需在隔离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 |
12 | 养老机构内应设置隔离观察室,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室(区)应设置在人流不密集、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下风向。尽量使用独立空调,如需使用中央空调,应关闭新风系统。隔离室(区)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按医疗废物处理。 | |
13 | 根据防控需要,必须时实施封闭式管理,暂停接待外来人员探视和接收老年人新入住。 | |
14 | 暂停家属为老年人送餐,老年人饮食统一由养老机构食堂供应。安排专人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及时消毒外包装(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后负责转交老年人。 | |
15 | 减少以养老机构为地址的快递,快递、送药人员禁止进入;订购物品安排专人接收,及时消毒外包装(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后转交。 | |
三、心理慰藉 | 16 | 加强老年人心理调节,做好正面宣传教育,为居室内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及时转移老年人注意力,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对在隔离区观察的老年人要给予重点关怀。 |
17 | 利用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积极做好和家属的沟通解释工作,缓解家属紧张情绪,争取家属理解和支持。 | |
四、老人防护 | 18 | 每日居室巡查,观察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 |
19 | 每半日老年人居室通风(不宜少于30分钟);不宜开窗通风的,应配备机械换气通风设备,必要时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定期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开窗通风时,应注意避免因室内外温差过大引起感冒。 | |
20 | 每日早晚测量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体温,并做好健康记录。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规律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 | |
四、老人防护 | 21 | 每日提醒或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提供洗手液、抹手纸或干手机,倡导老年人勤洗手。保持老年人口腔、身体、衣物、床单元及居室清洁卫生,经常晾晒老年人被褥衣服;老年人居室地面、窗台、床头柜、床围栏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消毒清洗工作。 |
22 | 每日保证老年人充足饮水量与营养摄入。 | |
23 |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老年人开展适宜的户外活动,加强身体锻炼,增强抵抗力。 | |
24 | 暂停室内集体活动;有条件的暂停集体用餐,改为送餐至老年人居室。 | |
五、内部管控 | 25 | 开展疫情及相关防控基础知识宣传教育,确保工作人员掌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防护、卫生健康习惯、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及疫情应急处置要求,避免共用个人物品,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坚决阻止各类“谣言”在养老机构内部传播。 |
26 | 工作人员上岗前做好戴口罩等防护准备,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口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使用,口罩沾湿后应当及时更换;必要时使用医用橡胶手套等防护措施;在接触每位老年人前、后,均应当洗手或手消毒,避免交叉传染。 | |
27 | 合理调整安排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加强工作人员心理调节。 | |
28 | 非一线工作人员要尽量减少到老年人居室及老年人公共区域走动。 | |
29 | 工作人员不得前往贩卖活禽或野生动物的市场。 | |
30 | 确保养老机构生活用品、耗材、食品、基本药品的保障供应,及时清理超过有效期的各类物品。一次性手套,围裙,口罩,纸巾等作为应急套件,放在醒目处,以便立即可以使用。 | |
31 | 规范处理垃圾、污水、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做好机构内消毒工作。 | |
32 | 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办公区域、服务场所的桌椅、物体表面、门把手、水龙头、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擦拭消毒不少于2次。 | |
33 | 废弃口罩等一次性用品,应当用医用酒精喷雾消毒(或84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后密封,丢弃至专用的“有害垃圾”或“医疗垃圾”桶内。 | |
五、内部管控 | 34 | 加强浴室消毒,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暂停老年人集中使用公共浴室。 |
35 | 加强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自养禽类、牲畜圈舍的每日清洁消毒。 | |
36 |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活禽野味,彻底煮熟食物,生熟食品分开。 | |
37 | 做好餐(饮)具消毒,使用过的餐(饮)具应当煮、蒸30分钟以上。 | |
38 | 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 |
六、疫情处置 | 39 | 老年人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应立即对该老年人单间隔离,避免与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立即向当地社区卫生机构或疾控机构报告,请求指导,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曾与可疑症状者有无有效防护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同时,向民政部门报告和通知家属。陪同送医途中,老年人及其陪护人员应始终佩戴口罩,并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40 | 工作人员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立即向当地社区卫生机构或疾控机构报告,请求指导,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曾与可疑症状者有无有效防护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同时,向民政部门报告。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 |
41 | 出现入住老年人或工作人员确诊感染的,要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协助疾控机构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并实施14天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随访健康状况,指导其监测自身情况变化,并随时做好记录;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做好养老机构终末消毒,未消毒前,患者住所不建议使用。 | |
42 | 经确诊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及其他传染疾病的老年人,需返回养老机构继续入住的,应在养老机构内隔离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入住;参与陪同护送的工作人员也应实施14天居家或隔离区观察。 | |
七、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 | 43 | 日常清洁及预防性消毒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受污染时随时清洁消毒。消毒方法如下:(1)表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 mg/L~500 mg/L)擦拭,作用30分钟,再用清水擦净。(2)地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 mg/L~500 mg/L)用拖布湿式拖拭,作用30分钟,再用清水洗净。 |
44 | 含氯消毒剂有皮肤黏膜刺激性,配置和使用时建议佩戴口罩和手套,儿童请勿触碰。乙醇消毒液使用应远离火源。有效氯浓度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1)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100比例稀释;(2)消毒粉(有效氯含量12-13%,20克/包):1包消毒粉加4.8升水;(3)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480mg/片-580mg/片):1片溶于1升水。 | |
45 | 75%乙醇消毒液可直接使用。其他消毒剂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