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汕头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汕房金通〔2022〕22号
- 公布日期:2022.05.31
- 施行日期:2022.06.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汕头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汕房金通〔2022〕2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我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疫情阶段性支持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娱乐、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并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报我中心审批同意,具体提供如下材料:
1、《汕头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可从我中心微信公众号上下载);
2、企业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缓缴的时间,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缴);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职工同意企业申请缓缴以及缓缴的时间);
5、其他所需材料。 受疫情影响经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不影响该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除原所需受理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缴存单位证明;
2、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文件。
受疫情影响经我中心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暂缓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期间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于2023年1月份全部偿还)。经批准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具体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 职工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暂缓归还的时间段,并承诺于2023年1月全部偿还);
2、 缴存单位证明;
3、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文件。 疫情期间我中心阶段性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即自2022年6月至12月由原来的每月400元提高到每月500元。对2022年度已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可按规定在本年度一次性再申请提取最高额700元;对2022年度尚未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可按规定在本年度一次性提取最高额5500元,职工按《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租房提取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因涉及我中心业务系统改造,该支持性提取政策于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汕头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