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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穗卫〔2006〕1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农业局(畜牧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粤卫〔2005〕25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局、农业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二○○六年一月四日

  广州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根据《广东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精神,结合广州市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发生的实际,为加强卫生和农业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更好地开展我市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特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成立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组
  为加强广州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成立由市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人员参与的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名单见附件1);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同时由市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共同组织成立市防治人畜共患传染病专家组(名单见附件2),专门研究和处理人畜共患疾病防控中的预防、治疗、应急措施,以及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控机制。   二、建立部门例会制度
  市卫生局、农业局建立部门间例会制度和紧急磋商制度,以确保相互间更好的沟通与交流。
  (一)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相关传染病疫情和各部门防治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根据不同时期双方工作的重点,确定需要防制的重点人畜共患疾病病种。每次例会前,由双方共同提出会议计划和讨论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二)当发生人或动物间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相应管理部门应启动紧急磋商制度,由协调小组及时组织双方专家和业务人员对疫情的发生和发展态势进行交流和研讨,及时形成防制对策或指导性技术方案等。   三、信息通报
  市卫生局和农业局之间应建立起信息沟通的常规渠道,以简报或月报等形式相互间及时通告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和动物间传染病疫情,具体通传信息内容如下:
  (一)市农业部门信息资料
  1.人畜共患病疫情:非典、禽流感、布病、口蹄疫、疯牛病、乙脑、结核、血吸虫、狂犬病等以及新发现的其它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简报或月报等。
  2.动物间的疾病暴发流行情况:当发生与人类疾病相关的动物传染病可疑和确诊疫情时,农业局上报疫情的同时抄送市卫生局(包括疫情发生、发展、调查处理和控制等情况)。
  3.人畜共患病动物疫情预测、有关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4.周边市(县)和地区以及国内动物间的人畜共患病疫情信息。
  (二)市卫生部门信息资料
  1.人畜共患病疫情:非典、人禽流感、布病、口蹄疫、疯牛病、乙脑、结核、血吸虫、狂犬病等以及新发现的其它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简报或月报等。
  2.人间疾病暴发或流行情况。当暴发与动物疾病相关的人间传染病疫情时,市卫生局上报疫情的同时抄送市农业局(包括疫情发生、发展、调查处理和控制等情况)。
  3.人畜共患病疫情预测、有关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4.周边市(县)和地区以及国内人间人畜共患病疫情信息。
  (三)通报方式
  1.非密件可通过文件或传真的形式交换。
  2.涉及保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渠道交换。
  3.疫情通报实行市、县(区)同级通报。疫情通报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同时抄送同级行政部门。
  (四)通报时限
  1.简报、月报等按各部门的规定通报,每月一次。
  2.发生暴发疫情时,随时通报。
  3.其它报表、信息按年度通报或根据情况需要通报。
  (五)疫情通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县(区)各级卫生局和农业局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通报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区)的疫情通报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传真、手机等)分别报送市卫生局和市农业局。   四、督导检查
  (一)定期联合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导检查的频次。督导检查工作由协调小组组织实施,督查方案由双方专家组共同研讨后制定。
  (二)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情况,可由双方共同组织专家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制对策和建议。   五、监测
  (一)双方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病种的监测,制定执行方案,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农业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动物或禽类从业人员的监测工作,必要时相互间应尽可能地在各方面全面联合开展类似监测工作。
  (二)在监测工作中,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所需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和鉴定工作,卫生部门主要开展人群疾病监测和检测,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动物疫病监测和检测,由市卫生局和市农业局相互通报检测结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双方相互提供所需菌种或毒株,相关标本及检测试剂等。
  (三)双方共同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对病原体和标本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和扩散。   六、专家资源共享
  (一)充分利用和发挥专家的作用。
  市卫生局和市农业局建立专家定期会议制度,讨论防治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并根据需要组织双方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
  (二)双方互派专家进入对方领域的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   七、科学研究
  加强相关领域的合作,开展相关传染病的防制科研工作,并根据疫情及研究进展,相互提供技术支持。   八、培训
  双方应加强在人畜共患传染病专业技术方面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可根据培训内容邀请双方有关专家授课,并可邀请对方业务人员参与培训。
  同时双方可派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和农业部门组织的人畜传染病防制技术培训班,提高广州市专业人员的防控水平。
  本机制自签发之日起实行。《广东省卫生与农业部门人畜共患病疫情实施方案(试行)》(穗卫〔2004〕48号)与本机制合并实行。
  附件:1、广州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
  2、广州市防治人畜共患传染病专家组
  联系人:市卫生局 肖其云 联系电话:81085310
  市农业局 张国熙 联系电话:86392381
  附件1
  广州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
  熊远大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彩信   市农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
  黄 荣   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处长
  王奕青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主任
  成 员:
  范乔阳   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副处长
  庞维志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副主任
  王国斌   市卫生局应急办副主任
  陈宇飞   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江文杰   市卫生局科教处副处长
  肖其云   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副主任科员
  张国熙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副主任科员
  附件2
  广州市防治人畜共患传染病专家组

  组长:
  王 鸣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方正刚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兽医师
  成员:
  俞守义 南方医科大学教授
  王声湧 暨南大学教授
  陈荣昌 广州市呼吸疾病研究所教授
  曾其毅 广州市儿童医院院长、教授
  赵子文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张复春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周端华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梁建华 市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科科长、主任医师
  莫自耀 市疾控中心微生物检验科科长、主任医师
  刘于飞 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刘小宁 市疾控中心寄地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狄 飚 市疾控中心病毒免疫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胡志刚 市疾控中心消杀科科长、主管技师
  廖 明 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副院长、教授
  黄 忠 广东省农科院兽医研究所副研究员
  彭南秀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交通检疫部主任、高级兽医师
  陈 忠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防疫部主任、高级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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