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冀发改公价〔2021〕1623号
- 公布日期:2021.11.24
- 施行日期:2021.11.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1〕16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减轻群众负担,不断优化各级疾控机构检测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决定再次调整我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最高限价由每人份60元调整为40元;5人混检和10人混检,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每人份8元(详见附件)。 各级疾控机构要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相关政策,严禁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卫生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督促指导疾控机构加强核酸检测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5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河北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4日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