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安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 公布日期:2022.05.17
- 施行日期:2022.05.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已经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2022年5月17日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2022年5月17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17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主动使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场所码(以下简称场所码)、自觉测量体温,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下列场景和情形,社会公众应当规范佩戴口罩,相关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
(一)处于商场、超市、银行、电影院、会场、展馆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二)乘坐厢式电梯和火车、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三)处于人员密集的景区、露天广场、剧场、公园、庙会、集市、校园出入口等室外场所时;
(四)医院就诊、陪护时;
(五)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六)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七)在人员密集的餐饮店、食堂等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八)其他密闭或者人员密集等场景和情形。 下列重点职业人群,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一)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包括跨境货车、火车运输、装卸等岗位人员,境外冷冻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冷链运输岗位人员,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邮递物品等的海关、口岸工作人员;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包括门诊和普通病房医护人员,挂号、导医、收费、药房、保安等工作人员,保洁、护工、水暖工、化验室等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鼻咽拭子采样等接触病人或者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
(三)国家机关一线执法勤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面向公众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四)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包括乘务人员、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厨师、酒店和餐馆服务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监所、银行等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五)托幼机构、教培机构和学校工作人员,包括托幼机构教师,教培机构、学校教职工、值守人员、清洁人员以及食堂工作人员等;
(六)快递、外卖、出租车、网约车等行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重点行业从业人员。 实行场所扫码制度。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并安排人员负责查验。下列场所应当扫码进入:
(一)疫情防控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工作、生活区。包括医疗机构、学校、景区、公园、监所、养老机构、托幼机构、教培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工厂、建筑工地、邮政快递营业点、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写字楼、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封闭(半封闭)人员集中场所等;
(二)涉及城市出入口、人员落脚点、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城市出入口包括铁路客运站、道路客运站、高速出入口等场所;人员落脚点包括居民小区、行政村、宾馆旅店(民宿民居)等场所;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等;
(三)大型场所内的最小功能单元。包括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商超、会展中心等的内部各功能分区和每个个体商户;
(四)人员聚集性强的小场所。包括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流动小商贩、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小棋牌室、小麻将馆等;
(五)其他需要落实场所码应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社区服务中心、公共驿站、公共书坊、公共厕所、快递领取点等。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指导辖区村、居民小区、住宅公寓物业部门及时申请场所码,并在村、居民小区、住宅公寓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使用。
需要扫码进入的场所,进入人员应当主动扫码。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
通过场所码和其他措施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社会公众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测量体温的,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个人不听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测量体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引,落实要求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保持社交距离等措施,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和测量体温的组织领导。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相关场所测量体温要求,并明确测量体温操作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和测量体温作为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法定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个人隐私泄露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