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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项目建设,在前阶段出台有关措施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用地等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
  1.主动作为靠前服务。面对严峻的疫情和复杂的经济形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进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保障经济发展,两手硬,两不误,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本地区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主动与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衔接,摸清本地区后备应急医院建设及医用防护服等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涉及自然资源方面的需求,主动靠前服务,用足用活用好政策,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2.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6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进行论证,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补办和完善有关手续。各地要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安排用地,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先行用地保障和跟踪监管,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3. 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急需用地计划指标。疫情防控急需开工项目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年度计划未下达前挂账使用,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地区,疫情解除后由设区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统一核销。   三、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
  4.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对各市县上报的应急疫情防控、能源供应、基础设施、脱贫攻坚及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项目用地,做到即受即审。各地要围绕落实“六稳”工作部署,抓紧做好中省重点项目,特别是明确近期开工建设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用地组卷报批和土地供应工作,持续做好用地保障。
  5.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拓展用地空间。支持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鼓励各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周边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全力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培育壮大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消费、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发展。利用低效工业用地转产先进制造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6.加强重大项目用矿保障。全力支持为重点工程提供建筑石料保障的企业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服务,保障市场供应。对释放优势产能、保障能源供应和已取得项目核准、环评等手续申请办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的煤矿企业,特事特办,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影响。指导督促市县政府和建筑石料生产企业,超前谋划,提前生产备料,切实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对石料供给的需求。
  7.有序推进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对已立项的渭河平原、黄河流域、秦岭区域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优化管理方式、简化工作环节等措施,指导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对各地正在申报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申报截止日期顺延至3月15日。
  8.调整土地交易和履约监管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可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时间节点,终止或中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补充公告》和相关信息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当地媒体及时公开发布,中止后交易相关时间节点顺延。继续出让时,应在相同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的,还应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
  9.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围绕实际入住质量大幅提升、旧宅腾退拆除复垦任务全面完成、各类反馈和自查问题全部销号清零、集中安置项目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资产移交资金决算审计、同步搬迁安置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续扶持工作强化配合,建档留史工作有序推进等目标任务,科学有序组织开展春季行动等工作,坚决按时高质量完成“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各项目标任务。   四、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10.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按约定缴纳。
  11.放宽矿权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且自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矿业权人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简要报告,在按要求报告后其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疫情防控解除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尽快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五、保障乡村发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
  12.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发展用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省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进行全面梳理,简化审批审核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推进乡村建设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13.支持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建设。允许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根据种(养)殖规模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
  14.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可由养殖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使用权,报乡(镇、街道)备案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等手续可延期补办。   六、为企业高效优质开展不动产登记服务
  15.线上线下即收即办。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不见面”的网上办理模式,全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方式申请办理;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实行错峰错时和24小时“全天候”办理,条件允许的实现即时办结。
  16.简化办理环节。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数据或通过共享能够获取、核验的材料,应通过共享和内部衔接获取,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对同一权利人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相关联登记事项,实行“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同步出证办结”。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群众的登记业务,一律简化流程,优先从快办理。对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一律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7.优化抵押登记服务。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通过与银行建立的“抵押登记+金融信贷”联办机制,实行“网上办、一次不用跑”,进一步缩短抵押办理时间,实现审贷放贷与抵押登记无缝对接,避免“过桥资金”,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余额设定再次抵押,依法办理不动产余额顺位抵押登记,助推企业增加抵押融资规模。   七、开辟用地等资源要素保障绿色通道
  18.优化提升服务效率。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实行用地审批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所有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报件由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待疫情结束后,另行补交纸质报件材料。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19.建立审批业务公开咨询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资源保障服务值班电话咨询值守,向社会公告资源保障主办业务处(科)室联系电话,及时解答企业和群众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对因疫情防控造成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后延,有可能造成“扎堆”申请、证照超期等情况,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各项审批服务有序、正常运行。
  20. 加快促进医疗卫生设施合理布局。汲取非典、新冠肺炎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训,各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充分满足未来医疗防疫、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对整体布局、用地指标、建设时序等方面的合理需要,科学布局满足城市居住社区的医疗卫生防疫设施国土空间规划需求和“留白”空间,预留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疫应急设施空间,补齐工作短板,为努力提升全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应急管理能力提供有效的国土空间保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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