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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意见
(长政发[2005]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稳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一)全面强化疫情监测。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制定疫情监测计划, 定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摸清我市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发病特点,编制疫情流行分布图谱;在开展畜禽免疫的同时,要按比例有代表性地采集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抗体分析,对免疫效果和免疫水平进行科学评估;对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要采集病料和血样进行抗原或感染抗体检测;建立市、区县(市)、乡镇、村四级疫情信息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同时,及时收集国内外疫情信息,提出应对方案和防控措施。
  (二)严格疫情报告管理。各级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加快信息传输速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急状态时,要坚持疫情零报告制度和日报告制度,对疫情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搜集疫情、专机分析汇总疫情、专线传送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后,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二、强化动物免疫和检疫监管
  (一)切实加大免疫工作力度。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制定本地区动物疫病免疫规划,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狂犬病、鸡新城疫、鸭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动物防疫工作由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具体实施。在免疫过程中,要进一步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及时做好畜禽的普注、补注工作,确保牲畜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同时,要坚决落实“乡镇建立免疫台帐、农户建立免疫档案、牲畜加挂免疫标识”的“三位一体”免疫管理模式,确保免疫台帐、免疫档案建立率、牲畜挂标率达100%。
  (二)强化检疫监管。畜牧部门做好产地、屠宰、市场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工商部门坚持实行凭检疫证明入场交易和挂牌经营制度;质监、卫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畜禽及其产品销售场所、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商务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和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海关把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各有关部门要配合联动,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坚决果断处置可疑疫情
  一旦发生可疑疫情,要按照《长沙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规定,坚决果断进行处置。特别是发生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发布封锁令,果断封锁疫区,严禁相关动物、动物产品转移。疫区内要严格实行强制扑杀政策,坚决依法扑杀染疫及同群畜禽。并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封锁要严,不留漏洞;扑杀要严,不留尾巴;销毁要严,不留后患;消毒要严,不留死角”的要求,迅速扑灭疫情。   四、充分发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能和作用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技术支撑机构,主要职责是:开展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监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收集整理分析疫情信息;制定防治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诊断动物疫病和开展疫病诊断技术的研究推广;负责疫情报告、防疫物资储备以及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通过技术手段对检测、诊断结果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对疫病发生、发展趋势作出预警预报,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形成“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分工明晰、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   五、落实中央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
  (一)落实扑杀补助政策,对扑杀的畜禽,按标准及时足额补助到农户;
  (二)银信部门对受损规模养殖户、公司、协会、合作社提供信贷,经市财政审核后给予贷款贴息;
  (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扶持建设速冻冷库,对存笼待售的家禽宰杀冷冻,待市场好转后再行销售,降低养禽损失;
  (五)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对禽类产地检疫、市场交易免收检疫费、工商管理费。   六、建立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制度
  (一)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指市域范围内发生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可疑疫情,对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实施扑杀的补助经费(含免疫反应死亡)。扑杀补助经费按照属地登记,严格审核,分级承担的原则实施。
  (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建立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基金,在各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市级安排扑杀基金300万元,区、县(市)分别不少于50万元、150万元。
  (三)畜禽扑杀按财政部、农业部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即:种猪600元/头;肥猪500元/头;架子猪、仔猪300元/头;耕(肉)牛1500元/头;奶(种公)牛3000元/头;羊300元/头;家禽10元/羽。
  (四)扑杀补助经费市和区、县(市)两级分别承担40%。扑杀补助与畜禽扑杀同步进行,由区、县(市)政府先行垫付,确保扑杀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市级承担部分每半年下拨到各区、县(市)。中央、省级扑杀补助经费按比例分别进入市和区、县(市)基金账户。   七、正面宣传引导,保障防控经费
  (一)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广泛宣传防控技术和人员防护知识,引导正确消费,消除群众的疑虑和恐慌心理。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发布疫情信息。
  (二)从2006年起,除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疫苗经费按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外,猪瘟、狂犬病、鸡新城疫、鸭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所需的疫苗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疫苗、监测、设备、诊断及防治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明确防疫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畜牧部门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技术责任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意见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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