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补充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内医保办字〔2021〕11号
- 公布日期:2021.01.26
- 施行日期:2021.02.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补充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的通知
(内医保办字〔2021〕11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和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现将重新补充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后全区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项目价格为80元/次,收费标准包含相关耗材、提取试剂等费用。 新冠病毒核酸10合1混采检测每人次15元,新冠病毒核酸5混1检测每人次25元。新冠病毒核酸10合1混采检测和5混1检测适用于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大规模人群快速筛查时收取。 其它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3号)执行。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宣传和监督管理,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做好新冠核酸检测相关耗材的直接挂网工作。对医疗机构网外采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收费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21年2月3日起执行。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备注 |
CLBV8000 | 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 | 样本采集,采用RT-PCR等方法对鼻咽拭子、痰、血液等单个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接受临床相关咨询、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等。含耗材及提取试剂。 | 人次 | 80 | ||
CLBV8001 | 新冠病毒核酸5混1检测 | 将采集的5个样本按照稀释混样检测技术指引的规定,进行充分混合,形成混合检测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等。含耗材及提取试剂。 | 人次 | 25 | 限大规模人群快速筛查时收取 | |
CLBV8002 | 新冠病毒核酸10合1混采检测 | 将采集的10个样本集合于1个采集管中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等,含耗材及提取试剂。 | 人次 | 15 | 限大规模人群快速筛查时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