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部署,结合近期可能出现的返京人员高峰,现就进一步做好大兴区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优化事前招聘方式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大力拓展渠道,积极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重大工程提供招工引才保障。要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服务,做好劳动者求职就业的"红娘"。对于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积极探索创新,协助企业间进行用工调剂,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停举办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线下人力资源培训和测评、供需对接会、行业论坛等活动,减少人群聚集。要积极推动业务模式转型升级,推出更多视频面试、在线直聊、线上招聘会等非现场招聘模式。要加强招聘信息审核,确保线上招聘信息真实、合法、有效。要积极开发直播课程、在线学习平台、线上测评工具、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等服务项目和产品,实现"见屏如面"。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为企业提供员工心理健康援助等服务。鼓励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招聘服务。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主动收集重点企业、重大工程用人需求,搭建网上供需对接平台,打造线上不见面的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全天不打烊的人力资源服务。要积极联合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推送等形式,及时梳理汇总国家和我市抗击疫情帮扶企业的人力社保政策,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匹配服务。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服务范围内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认真审查招聘单位资质及提供岗位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留存登记材料,防止"只招不聘"、"虚假招聘"等现象发生。引导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对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要及时纠正,共同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 确保事中用工安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强排查检测,建立电子化服务台账,逐一登记为客户企业推荐成功上岗和提供外包服务的员工信息,特别是员工的疫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本人及近亲属有无确诊和疑似病例等信息,实现信息可追溯、可查询。相关信息应在员工上岗前及时告知客户企业,并督促客户企业对外地来京人员按照市、区相关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实施隔离、医学观察等相应的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外包员工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及时跟踪了解外包员工的健康状况,配合客户企业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明确防控措施,加强对外包员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确保用工安全。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 保障事后优质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保障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服务质量,畅通沟通渠道,线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开通企业微信等线上服务平台,网络招聘机构要设置线下电话服务热线。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为客户企业设置业务代表,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渠道做好各项在线支持。要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为客户企业按时提供工资发放、纳税申报、社保缴纳等业务经办服务,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公共场所作为重点区域,加强服务场所安全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通风、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有条件的要在现场设置体温测量点,对身体状况异常的服务对象及时协助送医就诊。要关心关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咨询办,让群众不跑腿、少跑腿,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精简办理材料,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理等形式,实现快办、即办,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加强市场信息监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密切关注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变化,充分运用线上平台和大数据资源,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统计分析、企业和劳动者问卷调研等,及时发布调研和分析报告。 调整疫情期间新申请经办服务
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做好疫情期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符合条件新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报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核查环节将采取视频、照片等非现场方式进行,并按规定许可备案报告,待疫情结束后我们将根据机构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真实性和填写规范等进行现场实地核实,并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具体时间将及时通知各机构。 工作要求
请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并将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积极举措和典型做法及时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姜军,联系电话:81296820。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工作的通知(略)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