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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企业家协会等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企业家协会、陕西省企业联合会、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陕工发〔2020〕3号)


各市(区)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国家、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围绕当前集体协商工作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重点内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指南》(附后),以供企业和企业工会在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期实践运用。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利用多种平台和渠道,准确解读和宣传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强化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企业的事情依靠职工商量的理念,共同指导企业和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重要问题,切实推动劳资双方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二、加大服务力度。地方工会要对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掌握,对有调整用工管理制度需求的企业提供协商指导和帮助。企业代表组织要及时了解和反映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诉求与建议,以及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各类劳动关系问题,帮助企业了解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援企政策和措施,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的帮扶建议,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妥善处理争议。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会法律顾问团、劳动争议调解员等专业队伍的力量,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履职,担当作为。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企业完善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要主动跨前一步,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人社部门要在兼顾职企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主动作为,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四、简化审查程序。人社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疫情防控期间集体合同审查流程,公布审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过网络、微信、传真等多种便捷渠道,方便企业送审集体合同;对疫情防控期间报送的集体合同尽量当日办结,提升审查服务效率。
  附件: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指南
陕西省总工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26日

  附件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指南
  一、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协商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企业与职工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当前,受疫情影响的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严峻挑战,也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时期,企业和职工双方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寻求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点,努力推动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二、开展集体协商的原则
  一是合法合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协商的内容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既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又要符合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这是双方顺利开展协商、履行约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二是利益兼顾。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双方更应秉承求大同存小异的理念,既有利于企业的复工复产,又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利益平衡。
  三是灵活实效。鼓励企业与职工就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突出集体协商效能,促进劳资双方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
  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代表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工会聘请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本方代表参与协商,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   四、开展集体协商的方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企业工会要主动将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向职工公开,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工会要注重收集整理职工的利益诉求,及时向企业反馈。同时,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病毒传播风险,鼓励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建议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对接工作,提高双方协商效率;通过电视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集体协商。每次协商应做好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共同签字,尽量采取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通过视频确认,并在协商记录及集体合同上签字并拍照上传的形式确认,或参照《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五、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无法按时返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三)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四)企业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薪酬福利、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类假的使用,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
  (五)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六、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协议履行
  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建议企业和企业工会可以将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尽快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集体合同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并向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公示,征询意见,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及时将相关材料以电子形式报送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共同遵照执行。同时,应做好相应凭证保存或纪录。   七、集体协商的协议期限
  就协商一致内容的适用期限,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期,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期限,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八、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对企业已生效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企业或企业工会可以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协商。经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一致,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及时将相关材料以电子形式报送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后,共同遵照执行。同时,应做好相应凭证保存或纪录。   九、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根据《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职工方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协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在本省拥有较多营业网点、跨区域经营的总部经济组织,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上级工会组织等部门共同作为集体合同的见证人,保障双方协商成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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