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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0号——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消毒有关事项的通告

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10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湖北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防止病毒传播扩散,现就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消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密切接触者居家观察期间的消毒,按照居住人负责制,谁居住谁负责,各居住地社区负责督导检查。   二、各类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区的消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个单位负责实施,各级公共场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检查。   三、居民小区的消毒,由小区物业实施外环境消毒,社区负责督导。老旧小区、无人管理小区由各社区负责消毒。   四、废弃口罩的管理,由使用人喷洒75%酒精或者用开水烫泡。公共场所、小区要设置“废弃口罩收集箱”,每天消毒。
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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