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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接待、诉讼服务全部延期,已经在本院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庭审、听证、调解、质证、询问等活动我院将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需向我院申请立案(包括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提交证据材料、联系法官等事项,建议充分利用广西移动微法院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和法院通知书所预留的电话号码,能通过网上办理或电话咨询的事项尽量通过网络和电话办理,尽量减少出行。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以便联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或涉及疫情较多地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四)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所有来院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安全检测不得进入中院机关办公场所和审判法庭等场所。请配合我院相关检查。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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