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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汕头市商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港航物流企业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汕头市商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港航物流企业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港航物流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支持港航物流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批示精神,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港航物流企业复产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汕府办〔2019〕5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局部调整
  《若干措施》第一个考核年度中,“(一)新增航线补助”“(二)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两个补助项目的挂靠航次认定,由原挂靠36航次调整为30航次,其他内容不变。   二、对外贸集装箱航线经营人给予航次箱量补贴
  在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30日期间(视疫情发展情况再决定是否延期),在《若干措施》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给予补贴:
  1.对在汕头港经营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线经营人按1万元/航次给予补助;对在汕头港经营的港澳台及内支航线(同一航次挂靠汕头港不同港区的按一航次计)的航线经营人按3000元/航次给予补贴。
  2.对在汕头港挂靠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含港澳台、内支线)经营人所承运的进、出口重箱,按50元/标箱给予补贴。   三、对集装箱拖车企业司机复工给予一次性补贴
  为解决集装箱拖车司机紧缺问题,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前半个月、后半个月每位复工拖车司机分别补贴2000元、1000元的标准,对我市的集装箱拖车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一、二项措施申请审核程序参照《若干措施》,其中第二项措施申请时间为该项措施期满(今年4月底)15天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项措施由集装箱拖车企业分别于本措施发布之日起16天内、31天内(逾期不予受理),向所在港口经营人递交申请材料(司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与所在拖车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港口经营人核实材料真实性及司机复工事实(主要核实司机出入闸口登记)后,形成汇总表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及资金划拨流程参照《若干措施》执行。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商务局
2020年3月6日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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