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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期间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期间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12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期间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期间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盟大庆活动安排,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成立 60周年大庆活动期间,各级政府负责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反应及时、措施得当、处置果断。各级卫生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对活动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救治处理工作。
  3.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
  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演练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大庆活动期间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启动应急机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
  1.各类传染病:鼠疫、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霍乱等;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食物中毒引起的3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
  4.其它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助。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全盟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医疗卫生保健领导小组即为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卫生局(联系人:郑贵军,联系电话:8222881,手机:13904799600)。主要职责:在全盟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盟庆祝活动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医疗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各重点医疗卫生救治机
  构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主要职责: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一)报告职责划分: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盟医院急救中心承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
  (二)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1.首次报告
  (1)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发生的地点、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2)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名称、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时间、地点、人群)和主要流行特征、可能的原因、势态评估(发展趋势、潜在威胁和影响)、控制措施、报告单位和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2.进程(阶段)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和可能因素、对首次报告的补充与修改等。
  3.结案(总结)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报告原则:首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各类报告的具体要求也可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做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旗县市(区)级、盟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卫生行政部门盟卫生局是全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各旗县市(区)卫生局是所辖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完成以下工作:(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及响应级别。(3)组织专家对全盟范围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2.医疗救治机构(1)盟医院急救中心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和分诊工作。(2)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3)协助疾控机构人员采集标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4)做好医院内现场的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5)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7)盟中心血站要制定大庆活动期间采供血应急工作方案,确保医疗救援的用血需要。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现场专业人员按照方案和计划,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提出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机构通报情况。(3)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指导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完成实验室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要尽快送自治区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因子。
  4.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巡查接待单位和重要活动场所各项卫生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盟级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盟级卫生应急专家及救治队伍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建议。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盟卫生局报告。盟卫生局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
  (四)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疾病控制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和现场调查处理,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病救灾工作。
  2.卫生部门做好病人或病原携带者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疫区处置,相关部门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应急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尽快建议派出卫生应急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报告、收集和现场查验掌握的情况,尽快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确定事件级别,并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同级主管部门。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发出请求,由上级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或与事件相关的隐患和各种危险因素基本消除、或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门要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政府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结束。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五、责任
  (一)事发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对主要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不履行责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对于隐瞒、迟报、谎报,或者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有关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将依法查处有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大庆期间,盟医院预留3张应急病床和2辆救护车待命,同时根据需要准备相应急救、解毒药品。
  (二)盟中心血站要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地临床医疗机构应急救治用血,紧急状态下可提请自治区卫生厅调配用血。
  (三)盟医院急救中心要保障活动期间病人转运用车及急救必备物品。
  (四)盟卫生监督所承担事件发生后所需快速监测人员、器材的准备工作。
  (五)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地方病防治中心承担事件发生后疫区处理人员和实验室试剂的准备工作。
  (六)各单位要安排一定资金,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装备、药品及耗材等物资储备工作。
  (七)大庆期间,所有参加医疗卫生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手机开通,确保紧急信息发送的畅通无误。
  (八)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制定大庆期间应急预案。
  (九)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定期对大庆期间各项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   七、解释与实施
  (一)本预案由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大庆活动开始时启动,到大庆活动全部结束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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