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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卫应急[2007]21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我局成立了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南卫应急〔2006〕14号)。为确保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以公布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咨询建议、技术指导等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保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六)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传染病组、食源性疾病组、医疗救治组、职业中毒组、核和放射处置组、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组6个组,成员由南宁市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各单位推荐,经卫生局遴选确定,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二)获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各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协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能适应现场工作,并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视成员身份的变动和个人健康等情况提出调整咨询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会议制度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全体成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一)全体成员会议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临时召开。
  (二)专题工作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讨论专项议题或研究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事宜。召集人可以是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各组组长。   第七条 信息联络通报制度
  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卫生应急相关信息的搜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联络,定期编发工作动态或简报,分送委员会各成员阅。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各成员要在主任或副主任的领导下,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各项保密制度。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南宁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卫生应急办公室纳入年度卫生应急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南宁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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