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国家、省、市应对疫情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相关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国家、省、市应对疫情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疫情防控期间,为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积极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疫情期间应急救治医院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等文件。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其中对用电成本方面提出了更大力度的支持措施。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将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为企业减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具体措施内容如下:
我市支持政策
免收全市工商业企业今年2月份(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具体参见我局于2020年2月29日出台的《深圳市关于免收2020年2月工商企业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费部分的实施细则》。 国家、省支持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规定。
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
(二)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从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相关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市电网企业联系方式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95598;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咨询电话:26832222。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3日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