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泰安市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十二条”管控措施的通告

泰安市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十二条”管控措施的通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落实“内防扩散、外防输入”要求,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村庄、社区、单位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配合登记检查,不信谣、不传谣、不谎报疫情及个人出行等信息。   二、全市所有村庄、社区、单位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并出具有效证明或证件。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律严控。   三、对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必须第一时间督促就诊就医,居民要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村庄、社区、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对所有发现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四、近14天有外省特别是湖北旅居史的市外返回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和医学观察隔离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超市、药店、农贸市场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六、加强城乡环卫设施日常管理和消杀工作,及时清理积存垃圾及卫生死角,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理。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七、“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八、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有条件的村和社区,实行集中采购配送。   九、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单位、小区(村)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保证出行畅通。各小区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不得破坏消防基础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已经登记备案并发放通行凭证的人员可不重复登记。不得阻碍身份准确、体温正常、无其他异常状况的本社区(小区、村)住户、租户正常出入。   十一、无物业的小区由属地安排人员执勤值守,落实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   十二、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泰安市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