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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
(洛政办〔2017〕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1日

  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稿)

  1.1 编制目的
  为过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全市人民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洛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4 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事件 (II级):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事件 (Ⅲ级):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事件(IV级):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尚未导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2)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预测预判。
  (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4)分级响应,妥善应对。加强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纪委、环保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农业局、财政局、事管局、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日报社、洛阳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部通讯录见附件)。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日常工作,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值班电话:12369。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及我市有关规定;
  (2)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
  (3)配合国务院和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本市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本市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接受、汇总、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重要环境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4)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
  (5)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6)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2.2 部门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公众信息的引导和传播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协助市领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市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省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市领导、各县(市、区)通报市指挥部下达的预警预测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保障市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保障。
  市纪委:负责调查处理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日常和应急监测,指导县、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日常和应急监测;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参与污染事故调查取证;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及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控,确保通行安全,防止因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饮用水水源;对以极端方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指导、协调、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查处;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群众疏散,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处置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中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确保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地相关水域的交通秩序的维护;对运输危险货物途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运输船舶实施管理,预防因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交通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地;对因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交通事故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救援和调查处理。
  市水务局:负责污染区域属地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对非法采砂、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公共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划备用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督促自来水企业采取应急措施,如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确保饮用水安全;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供水水量削减方案,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必需的供水量,并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对饮用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监测工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防止产生的疫情和保障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严防食品和饮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中受到污染,避免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资料的监测、采集,及时提供天气实况。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种植面源污染的控制与管理;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擅自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行为进行查处,防止在使用农药、化肥等过程中污染饮用水水源地;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财政局: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
  市事管局:在主管部门保留的车辆不能满足应急用车的情况下,由事管局负责调配车辆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件预警、处置、核查、善后处置以及预案演练期间的应急公务用车保障。
  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水务局报告,同时加密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来水状况;通过调整处理工艺、减压供水、分区域供水等,尽量不停止供水,减少对居民用水和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应急工作需要。
  洛阳日报社、洛阳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相关知识普及;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和权威信息发布工作。
  事发地政府: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安排人员、资金、物资装备等第一时间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先期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负责一般事件(IV级)应急响应工作;当启动较大事件(Ⅲ级)及以上级别的应急响应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疏散人员,关停设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并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2.3 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环保系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建议;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意见和建议。   3.1 预防
  (1)把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工作落实到日常之中,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可能产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相关部门联合构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监控手段开展相关水文、水质和气象等各类参数的日常监测工作,切实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
  (3)摸清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供给条件、水污染和环境状况、以及管理保护措施等现状,查明原因,制订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4)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有关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6)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它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等设施。
  (7)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规划,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实施地下水补充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8)发生地震、汛情、旱情、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要加强防范,做好水源地巡查和保护的宣传;对水源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防范特殊时期企业违法偷排;增加水源监测频次,掌握水质状况。   3.2 预警
  3.2.1 日常预警
  监测预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级环境监测网络和监督性监测取得的数据,与供水单位建立联动预警机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监管预警。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平台、微信举报、网络举报等收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现场监察,发现问题,及时预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水务、卫生等相关部门。
  3.2.2 跨界预警
  建立跨界预警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持信息通讯畅通,及时了解跨界断面的水质信息,实现跨界预警信息的共享。
  3.2.3 预警信息发布
  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受到或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指挥部立即进行研判,根据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后的应急响应工作。   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对于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要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市指挥部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一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1 响应分级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都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市指挥部报告。
  5.2.2 应急处置
  立即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消解污染物。
  5.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5.2.4 应急监测
  加强应急监测工作,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立即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市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指挥部立即向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报告,建议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5.3.2 启动Ⅲ级响应
  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如: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信息管理组、调查评估组和专家组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3.3 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必要的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市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4 处置措施
  (1)切断污染源头。在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头,防止危害扩大的同时,指挥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沿河、湖库周边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轻水体污染负荷。
  (2)控制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等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安全区域,全面控制污染范围。
  (3)治理污染物。根据专家意见制订综合治污方案,经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微生物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稀释方法等。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流域等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消减工作。
  (4)供水企业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加入洗消剂、用活性炭处理有机污染物等措施,尽量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尽量保障居民供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5)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当地政府应尽快启用备用水源,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短信、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1 终止条件
  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2)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3)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和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水平。   7.2 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可会同市纪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8.1 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备相应的物资及装备,满足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需要。   8.2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救援队伍、社会志愿群体,形成多层次应急队伍保障。   8.3 通讯与信息保障
  电信运营部门要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8.4 资金保障
  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调度、处置的资金,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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