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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修订)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和兔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实施,防止势态扩大,把损失降到最低。根据《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和《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应急预备队
  (一)组建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分管畜牧的领导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办公室主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农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交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增加或减少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均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由畜牧兽医局分管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二)职责分工
  1.县人民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负总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畜牧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全县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储备应急处置物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疫区封锁令;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协调调度公安警力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增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2.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治重大疫病指挥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状况,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和命令;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及处置指令,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作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会诊动物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患病及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等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负责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免疫、消毒、扑杀等)、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等防疫物资的组织、储备和调配;提出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宣传法律法规和培训疫情处置人员防控和自我保护知识。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办: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和上传下达,协调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有效协调新闻舆论,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防止新闻炒作。
  县农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收集,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做好配合工作,督促落实相关职能职责。
  县畜牧兽医局:履行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物质的储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和协调疫情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消毒等措施的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按照疫情处置的需要,及时进行资金调整和拨付,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封锁,疫点(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疫源追踪、疫点和疫区内易感动物的扑杀,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搭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车辆的查处;维护疫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户、畜牧兽医人员、经营户等高危人群的疫情监控、预防注射和病人的诊治工作;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畜牧兽医局;协调组织各级卫生部门力量参与疫情处置,及时采取扑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等控制措施,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向人间传播;加强对餐饮等使用动物产品行业的卫生监督,设立定点医院收治人畜共患疾病患者;负责启动、组织、指挥和实施人畜共患疫病应急预案。
  县监察局。依法对疫情紧急处置情况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财政局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委:负责运送处置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验消毒和疫区封锁工作,对客运车辆搭载活畜禽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对搭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车辆的查处。
  县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负责牵头处置动物交易市场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封有关产品并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特殊情况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不含人工饲养)的疫情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处置陆生野生动物发生的重大疫情。
  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处置定点屠场、商场、超市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做好动物产品的储备和组织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
  县环保局:指导进行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报告
  责任单位: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兽医门诊、动物检疫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乡镇政府、村、社干部,村级防疫员。
  报告内容:发现可疑重大疫病应逐级及时上报到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73338150),报告疫情发生的村、组、户、时间及联系电话,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三、核查
  责任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核查内容: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赶到现场,对隔离动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核查疫情。对初发疫情或临床症状不典型的,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诊断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对连续出现疫情或临床症状较为典型的,根据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现场会诊,若疑似重大动物动物疫病,根据核查情况制定疫情处置方案。疫情特别紧急的,按“早、快、严、小”的原则,请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先行处置,同时采样送市动物疫病实验室诊断确认,作为先期现场扑杀处置的依据。   四、响应
  (一)疫情分级
  一般疫情(三级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单个疫点,且范围局限的;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下疫点的。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30日内发生2个及以上疫点的。
  特别重大疫情(一级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30日内发生5个及以上疫点的。
  (二)应急响应
  一般疫情(三级疫情)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指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人指导、督促处置。发生疫情时,立即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初步核实动物疫情后,在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本地应急预案,全力控制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督促,需要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的,按照程序报批办理。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县人民政府分管畜牧的领导负责指挥。确定发生重大疫情后,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全面处理。
  特别重大疫情(一级疫情)报请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级现场处置指挥部的安排,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五、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六、隔离
  责任单位:乡镇畜牧兽医站、养殖业主、经营者。
  隔离对象:对疑患重大疫病的动物及同群(舍)动物进行隔离,强制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七、封锁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程序及内容:疫情一旦核实,县财政局及时增加应急资金、县畜牧兽医局增加防疫物资储备,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等,及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严格划定,调查疫源,启动应急预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接到畜牧兽医局的封锁报告后,及时发布封锁令,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应急方案要求落实,扑灭疫情。必要时,按程序报批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八、扑杀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疫情处置方案或处理意见,立即组织当地公安、安监、卫生、兽医、村组干部,在县畜牧兽医主管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下对染疫动物和同群(舍)动物采取扑杀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同时做好养殖者或经营者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九、销毁
  责任单位:村组干部(或当地群众)。
  疫点离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近的,将已扑杀的动物密封包装后用密闭车辆送达处理地点;疫点距处理场远的或没有处理场的,可采取焚烧后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小的动物可直接深埋消毒处理。   十、消毒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养殖业主。
  (一)饲养场、圈舍、用具、屠场、车辆的消毒。对病害动物的饲养场、扑杀病害动物、处理病尸过程中所污染的场地、车辆,先用机械消毒,然后用有效消毒剂作喷洒消毒,每日一次,连续七天;对被污染的屠场(车间),先用机械消毒,然后用有效消毒剂作喷洒消毒,每日一次,连续七天。
  (二)被污染的器具消毒。被污染的用具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消毒;被污染的衣服、鞋等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消毒;
  (三)隔离场所消毒。隔离的出入口设消毒池,用有效消毒剂水溶液进行消毒,圈舍每天用机械消毒法、有效消毒剂喷洒消毒一次;
  (四)疫点(疫区)出入口的消毒。首先在疫点(疫区)出入口设消毒检查站,站口地面设消毒池,用有效消毒剂水溶液进行消毒,过往车辆、行人经过消毒池进行消毒。装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用有效消毒剂作严格的喷洒消毒;
  (五)终末消毒。解除封锁令前对疫点进行一次彻底的机械消毒和化学药物消毒;
  (六)污物和污染物集中堆放,用坑(堆)生物发酵消毒法进行消毒。   十一、紧急接种及普查疫情
  责任单位: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
  对疫点3公里范围内所有畜禽开展疫情普查和免疫紧急接种。   十二、封锁令的解除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解除时间:疫点内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彻底消毒,封锁21天(猪瘟40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所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提交县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解除封锁令。发生牲畜口蹄疫封锁后,前7天消毒,后14天饲喂测试猪,期满后采样监测,并由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向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书面申请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六个月后如末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疫情被扑灭。   十三、扑杀动物的补偿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补偿标准:对捕杀的病畜和同群畜的损失进行补贴,市级以上财政承担70%,县级财政承担30%,具体补贴标准按《重庆市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03〕82号)的规定执行。   十四、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流程图(略)   十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石柱府办发〔2009〕106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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