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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服务业企业恢复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服务业企业恢复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尽快消除新一轮疫情对我省服务业的不利影响,促进服务业企业加快恢复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商复市
  (一)低风险地区推动市场主体全面恢复。自即日起,低风险地区各类市场主体在严格落实国家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全面恢复经营。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特别是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等行业,更要加强消杀、测温等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二)中风险地区推动市场主体基本恢复。中风险地区不搞“一刀切”、不擅自加码,在保证防控疫情要求前提下,有序推动市场主体基本复商复市,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需要。(责任单位: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开展精准帮扶行动
  (三)加强重点企业帮扶。从2021年2月份开始利用一百天时间,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商贸企业开展帮扶行动。省统计局梳理确定运营困难的重点企业名单,省直各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运行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责任分工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政函〔2020〕103号)要求形成工作专班,与分管领域重点服务业企业、商贸企业建立联系。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下,深入一线了解企业困难,强化精准扶持,助力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早日恢复正常经营。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全面掌握帮扶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加强重点行业帮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原则上不得抽贷、断贷、压贷。抢抓春节黄金消费期,省市县三级联动实施消费券促销活动。春节前出台进一步支持文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旅游滑雪场、冰雪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行社等企业。从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文旅企业纾困。继续执行“暂退所有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现有交纳数额的80%”政策(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各旅行社暂退保证金交还期限推迟到2022年2月5日。深入实施“享吉品购吉祥”消费专项攻坚行动,开启“牛年吉祥年夜饭”线上活动,开展“网上购物节”“网上年货节”等线上促销活动。鼓励餐饮外卖平台减免中小餐饮企业外卖佣金。围绕文化旅游、会展等活动,完善服务供应链,拉动、扩大住宿和餐饮业市场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五)千方百计增加雪场、商场人流。顺应就地过年新变化,鼓励各地区通过向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职工、工会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春节不返乡人员提供优惠、发放冰雪套票等方式,组织人员进入雪场体验冰雪运动。通过发放消费券、商场打卡领券、发票抽奖、赠送春节礼包等方式,引导居民进商场消费,通过人流带动资金流、信息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   三、强化金融支持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全年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21年全省贷款投放量同比增加,将信贷投放进度适当向一季度倾斜。在2020年分别单列2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10亿元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文旅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七)降低信贷融资成本。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与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稳定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依托“吉企银通”小微企业融资申报系统,促进银企信息有效对接,切实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支持市县政府设立服务业小微企业纾困解困资金,做好小微企业的公共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八)降低企业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新增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综合融资担保费率力争保持在1%以下,再担保费用减半收取,不得收取评审、评估等其他费用。鼓励证券机构加大证券创新业务推广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给予投融资服务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四、减轻税费负担
  (九)减免相关税费。全面落实国家新一轮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十)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十一)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降低运营成本
  (十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减免一季度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十三)缓解企业用能成本。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批准后可以将1月、2月应缴费用延期至3月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延长合同履行期限。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贷款回收、合同履行期限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
  (十五)放宽市场主体经营限制。推广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在线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确保企业开办手续“一网通办”,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负面清单,全面实现“非禁即入”。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切实减轻创业者租金负担。支持发展“小店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十六)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省内注册企业,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七)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围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培育壮大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加强服务和督导
  (十八)畅通政策兑现渠道。坚持“一业一策”,服务业重点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及时跟进完善,形成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责任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九)强化督导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关注企业报表人员动态,避免企业停工停产或人员被隔离不能按时填报数据情况的发生。督促企业及时上报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帮助企业解决上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动态监测、精准施策、分类指导,促进我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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