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医疗保障政策和操作指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通知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医疗保障政策和操作指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通知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完善新冠肺炎疫情综合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3号)和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救治组会议精神,为确保医疗保障政策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现状相适宜,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医疗保障政策和操作指引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9号)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将第三条发热且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的医疗保障修订为:
(一)我市参保人在市卫健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点按“筛查要求”的胸部CT检查(16排以上CT常规薄层平扫,扫描层厚≤3mm,不需要增强)和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糖化血红蛋白、心肌酶、生化全套等基础性检查的医疗费用,不设个人自费,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额,按92%报销比例支付,不计入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产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由市财政统筹省、市资金给予全额补贴,参保患者无需支付上述相关医疗费用。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结算。
(二)非我市参保人(含非参保人)在市卫健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点按“筛查要求”的胸部CT检查(16排以上CT常规薄层平扫,扫描层厚≤3mm,不需要增强)和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糖化血红蛋白、心肌酶、生化全套等基础性检查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不准向上述人员收取上述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筹省、市资金支付。所需资金由相关医疗机构先行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特点与临床特征,严格按照规定的诊疗规范进行相关检查和筛查,规范新冠肺炎相关医疗服务行为,避免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停止执行第四条“无发热且具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及有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其它症状的无流行病学史的患者,根据临床医学诊断需要,在医学观察期间,若因筛查需要在医疗机构行胸部CT检查、血常规检查,医疗机构不准向上述人员收取上述费用,胸部CT检查市财政将按照检查成本每例补贴100元,血常规检查按照检查成本每例补贴25元给予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相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时终止,之前出台的疫情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