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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个体诊所、个体卫生室(医务室)及门诊部实行暂停营业的通告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个体诊所、个体卫生室(医务室)及门诊部实行暂停营业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期,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等要求,现决定自2月10日起,暂停全市个体诊所、个体卫生室(医务室)及门诊部(包括西医、中医、中西医、口腔等,下同)营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个体诊所、个体卫生室(医务室)及门诊部一律暂停营业。复诊时间另行通知。   二、全市设有口腔科门诊的公立医院只保留必要的口腔科急诊,其余可择期的诊疗项目全部暂停。   三、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要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各村卫生室要结合自身实际,在确保个人防护达到要求、就诊患者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诊疗业务,否则应暂停日常诊疗。   五、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停业、不配合、不执行的个体诊所、个体卫生室(医务室)及门诊部一律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造成疫情传播者,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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