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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冀应急函〔2020〕30号)


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
  2月27日,省政府袁桐利常务副省长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报告》上批示:“同意省应急管理厅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安全不能出问题。”为贯彻落实袁桐利常务副省长批示精神和宋文玲书记批示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夺取疫情防控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双胜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压实责任,认真做好生产建设过程中的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聚集性疫情防控处置,加强疫情防控,尽最大努力防范和减少聚集性疫情发生,坚决防范疫情扩散蔓延。   二、确保复工复产平稳有序。复工复产期间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多发时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当前因疫情管控、全国“两会”推迟召开造成非煤矿山企业集中复工复产和矿产品价格走高、市场需求旺盛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应急传〔2020〕11号)精神,督促指导复工复产企业落实复工复产“八个必须”要求,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口,稳妥有序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巡查检查,对“三违”行为严厉处罚,确保人员培训到位,确保生产系统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到位并正常运转运行,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并运行正常,确保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双控”机制建设扎实有效开展,严禁使用淘汰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严禁复工复产非煤矿山企业未经验收通过和履行签字审批手续擅自复工复产,严禁生产非煤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禁基建非煤矿山企业赶工期、赶进度组织建设。   四、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全国各地火灾、爆炸、顶板等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地下矿山坠罐跑车运输事故、冒顶坍塌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水灾事故、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尾矿库溃坝事故、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事故以及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要根据县域疫情防控风险等级,按照精准防控、精准施策原则,分区分级实行差异化复工复产安全监管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不误。二要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动态台账,及时更新数据,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和复工复产动态,并按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三要及时将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规定要求及时传达到基层和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提示,根据季节、气候和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向非煤矿山企业下发安全提示,提示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四要深入推进“双控”机制建设,按照“双控”机制建设的工作要求,提早安排部署,抓好试点建设,尽快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进行全面推广。五要加大监管执法和整治力度,统筹监管执法力量,科学、有序组织人员到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严格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同时坚决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全力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请各地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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