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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2012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06〕63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十堰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咨询机构
  2.5 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灾害补偿
  5.3 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
  5.5 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维护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6.7 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演练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及畜牧业发展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同时,依靠广大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1 指挥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是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的组成:
  指 挥 长: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林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武警十堰支队、十堰军分区、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十堰办事处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部署。   2.2 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提出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 成员单位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按程序报告突发动物疫情;组织制订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中相关人员防护措施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道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协调管理和维护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须品、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市场价格秩序。
  市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案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候鸟)疫源疫病信息;组织专家分析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候鸟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支持相关技术研究单位开展科技攻关,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扶持技术研究单位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发生动物疫情时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建立对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市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武警十堰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十堰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协助地方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十堰办事处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咨询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
  其主要职责: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疫病诊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动物疫病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屠宰和运输检疫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负责对疫情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拒绝、阻碍疫情处置的行为依法进行教育、处理;负责疫情处置完毕后的验收评估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1 监测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市、县、乡、村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日常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林业局、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十堰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   3.2 预警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发布的信息和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撤销预警。   4.1 信息报告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诊断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先期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1.1 报告责任主体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地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4.1.2 报告形式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畜牧兽医局(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局(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省畜牧兽医局(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
  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当地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由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
  4.1.4 报告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2 先期处置
  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立即采取先期措施对疫情进行控制,同时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级别。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发生动物疫情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总指挥部和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工作。
  4.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工作。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确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市区的,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依照《十堰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新闻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组织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①负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⑤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检查。
  (4)市、县(市、区)卫生部门:配合开展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严防疫情向人间传播;协调做好一线扑疫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做好高危人群的医学观察。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①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防控药品等违法活动。
  ②境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突发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级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向县级政府提出启动同级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畜牧兽医局
  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5 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铁路、水路、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信息发布
  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依照《十堰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管理部门组织,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4.5 安全防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 应急结束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时,及时终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级别,分别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1 总结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尚无规定的,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   5.3 补助和抚恤
  地方政府要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终止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5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1 人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应急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林业、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6.2 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制定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优先协调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5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经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7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应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疫情处置和扑杀病畜补贴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
  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1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培训演练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伍进行系统培训。内客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具体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环境保护知识;(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建议,划定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备应急需要。市、县两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应急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防范和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1 名词术语
  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突发动物疫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5个以上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连片的5个以上省(区、市)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6)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1/2以上的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其他严重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其他较重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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