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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5号)精神,充分发挥驻沈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对企业的支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运用再贷款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企业。运用专项再贷款政策向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银行提供低成本资金,专项再贷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个基点,支持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名单的企业。运用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政策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再贷款利率为2.75%,支持省、市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名单的企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放宽再贴现使用条件,加大对各类型重点防疫物资企业支持力度。疫情期间,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省、市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名单的企业的再贴现需求优先办理,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设定限定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省、市重点性核心企业配套的供货商、运输、经销等上下游企业的票据贴现需求优先快速办理,此类票据的再贴现视同重点企业办理。简化再贴现办理流程,鼓励采取线上方式申请,各金融机构可通过“沈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对接平台”开展申请票据贴现及再贴现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三)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降低利率。对符合续贷条件并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银行机构要按原贷款期限和条件,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商业银行在为企业续贷时,鼓励利率水平按照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减点执行,减点力度相当于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银行对于列入国家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名单的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上个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执行。各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省、市重点名单企业的贷款利率视企业信用、抵押品等状况原则上按贷款发放时上个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50个基点、30个基点执行。
  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对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融资担保机构要对有续贷需求的企业开展续担服务,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要比原担保费率下浮10%以上。
  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担保费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之间的差额,由同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盛京融资担保公司)
  (五)疫情期间企业的逾期记录不作为再次授信时的禁入限制。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逾期的企业,可给予一定宽限期和手续简化政策,疫情结束后再补充相关手续和资料,支持经办银行暂不调整贷款五级分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六)充分发挥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作用。扩大“助保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国有、股份制及城商行和操作机构密切合作,可将符合“助保贷”条件且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用好我市“应急转贷”资金,对只有归还本金才能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进行还本续贷。疫情防控期间,下调政府“应急转贷”资金费率10%,并简化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拓源集团)
  (七)鼓励扩大金融政策适用范围。银行对于新增信贷,可参照以上续贷业务进行操作。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可参照银行机构进行操作。
  鼓励保险机构主动免费扩展在保产品的责任范围,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重大疾病保险的赔付范围。同时,鼓励保险机构为属地抗击疫情的一线医护人员捐赠一定额度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工作要求
  (一)特事特办,提高效率。鼓励政策承办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总对总协议,加强配合;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快审快贷,特事特办,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
  (二)加强统计反馈,完善奖励机制。文件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和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各机构分别向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及市保险行业协会提报上月落实政策情况数据。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定期交流本部门上月落实政策情况。(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市保险行业协会、各部门)
  (三)政策措施咨询方式:
  市金融局:苏虹 联系电话:13898819245
  市财政局:沈丹 联系电话:13898142336
  市工信局:张谦 联系电话:13998848800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焦石 联系电话:18740046777
  市保险行业协会:魏嘉 联系电话:13909824165
  拓源集团:李铭臣 联系电话:13516096688
  盛京担保公司:臧晓东 联系电话:18940156261
  执行期定为自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1号令之日起,至疫情防治结束。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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