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8)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政字〔201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30日
总则
(一)编制目的。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是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烟台警备区、武警支队、边防支队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决定和部署全市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承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3)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4)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5)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市专项应急预案。(6)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7)组织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工作机构。市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县市区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制定。
(五)专家组。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资源,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一)预测与预警。
1.信息监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各类风险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应急办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2.预警级别及发布。依据预测分析结果和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预警区域内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5)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发布灾情警报,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要充分利用各类传媒平台,对老、幼、病、孕、残等特殊人群,人员密集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管委)及其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2)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3)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2.先期处置。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具体可按照《应对法》第四十九、五十条采取应对措施。
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
4.指挥与协调。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市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后,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对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要求,并责成市有关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属驻烟单位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5.应急联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6.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主体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由其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安排,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
2.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调查与总结。
(1)调查。市政府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总结。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及意见,于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
(四)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财力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县市区政府(管委)提出请求,市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评估。
(三)物资保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四)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对配备有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人员和交通工具优先放行,免收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六)治安维护。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七)通信保障。通信、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市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应急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 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市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政府(管委)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
(二)宣教培训。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培训规划。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考核,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培训达标上岗制度。深入开展应急知识“六进”(进机关、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突发事件预防处置、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在社会普及率。
(三)考核奖惩。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政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烟台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预案名称 | 编制单位 |
1 | 烟台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 烟台海事局 |
2 | 烟台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市环保局 |
3 | 烟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市林业局 |
4 | 烟台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市畜牧局 |
5 | 烟台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安监局 |
6 | 烟台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 | 烟台海事局 |
7 | 烟台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8 | 烟台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商务局 |
9 | 烟台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10 | 烟台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11 | 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环保局 |
12 | 烟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市安监局 |
13 | 烟台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质监局 |
14 | 烟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市民政局 |
15 | 烟台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外事侨务办 |
16 | 烟台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港航局 |
17 | 烟台市邮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邮政管理局 |
18 | 烟台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市农业局 |
19 | 烟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市气象局 |
20 | 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市环保局 |
21 | 烟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市水利局 |
22 | 烟台市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 市卫生计生委 |
23 | 烟台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市卫生计生委 |
24 | 烟台市核事故应急预案 | 市环保局 |
25 | 烟台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金融办 |
26 | 烟台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27 | 烟台市台风应急预案 | 市水利局 |
28 | 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 | 市地震局 |
29 | 烟台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30 | 烟台市市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城管局 |
31 | 烟台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市人防办 |
32 | 烟台市海洋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33 | 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34 | 烟台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35 | 烟台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36 | 烟台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37 | 烟台市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 市民族宗教局 |
38 | 烟台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旅游发展委 |
39 | 烟台市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教育局 |
40 | 烟台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市政府新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