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无私奉献、日夜坚守,持续奋战在防治工作最前线。当前,少数地方出现妨碍疫情防治、故意传播病原体、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为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服务疫情防治工作大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各大医疗机构及其留置观察点是对抗肺炎疫情、挽救群众生命的最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医疗机构等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