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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经营者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销售蔬菜、肉、蛋类产品以2020年1月27日(全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前购销差价率为基准价,1月28日后(包括当日)购销差价率超过基准价35%及以上的;   二、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水、药品等疫情防控急需药械购销差价率未与1月27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27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提高35%及以上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其他违法行为请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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