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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效保障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供应及使用,降低检测需求人群费用负担和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压力,我市参加了广东省牵头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联盟带量接续采购,经研究,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市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可自愿参加。
  (二)产品范围。广东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和抗原检测试剂、总抗和IgM/IgG抗体检测、核酸提取试剂、样本采集器具中选品种,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采购周期为1年,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的,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协调,主动落实好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处置和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2022年广东联盟新冠试剂耗材接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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