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跨地区接种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跨地区接种工作的通知
(冀防领办〔2021〕19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当前各地人员流动频繁,部分群众存在跨区域接种新冠疫苗的需求。为提高群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跨地区接种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47号)要求,现就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跨区域接种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跨地区接种,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大局出发,以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新冠病毒疫苗跨区域接种,积极协调辖区内接种单位,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辖区内居民接种或续种新冠病毒疫苗,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强工作衔接。各地要强化精细化管理,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的衔接,确保群众完成全程接种不中断。负责首剂接种的接种单位要及时记录群众接种的相关信息,并在接种完成后为群众提供预防接种凭证(参考格式附后),确保相关信息记录完整。群众需要跨地区接种的,根据受种者提供接种凭证(纸质凭证或健康码等电子凭证)选择相同种类的疫苗开展续种,并在接种凭证上登记相应剂次的接种信息。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坚决杜绝接种服务按照“户籍”一刀切的情况。   三、完善信息管理。各地应当充分利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尽快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评估,在不影响现行数据交换的同时,做好系统扩容工作,确保如实记录并及时准确地向疫苗电子追溯平台和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报告疫苗流通、接种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相关信息。要将接种信息纳入健康码管理,力争实现新冠病毒疫苗跨省份接种的全程信息互联互通。   四、做好沟通解释。各地要充分考虑群众对跨地区接种的需求和面临的实际问题,认真细致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针对不同种类疫苗完成全程接种需要的时间进行详细解释,以便群众合理安排出行计划。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种类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果无法提供相同种类疫苗导致不能完成续种的,要在具备条件的时候尽早完成相应剂次的补种,接种工作中要耐心向群众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预防接种凭证(参考格式)
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日

  附件
  预防接种凭证(参考格式)
  受种者编码           身份证件号码
  Code     ___________    ID or others  _________
  受种者姓名           出生日期
  Name     ___________    Date of birth  _________
  性别              联系电话
  Gender     _________    Mobile phone  _________
  家庭住址
  Current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NO

疫苗名称

Vaccine

剂次

Dose

接种日期

Date

疫苗批号

Lot#

生产企业

Manufacturer

接种单位

Clinic

 

 

 

 

 

 

 

 

 

 

 

 

 

 

 

 

 

 

 

 

 

 

 

 

 

 

 

 

 

 

 

 

 

 

 


  注:此凭证请受种者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发证单位Clinic:___________________

智能检索